一、老灌区工程恢复与管理工作初创时期
1950年1月,成都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管财字第9号》命令,要求都江堰灌区各县抢修渠首和主要河段的岁修工程,保持原有面积,争取提前放水,防止春旱,以补水源不足,加强灌溉管理,调解水利纠纷。1951年2月和5月,川西行署两次发出关于水利灌溉管理的工作指示,要求必须按计划进度,按指标任务完成岁修工程,建立各级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养护和渠道管理,做到经济用水。这个时期特点是以军事命令的形式进行水利管理。
二、发展建设时期
新灌区的建立,使都江堰水利管理不断面临挑战,1953年10月,在灌区代表会议上,制订《都江堰、官渠堰、东山、西河、通济堰管理用水公约》,对灌区管理中的各类水事问题提出了共同遵循的规范和原则。1958年1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解决都江堰灌溉、漂木、防洪矛盾的意见,希认真执行的通知》,对岷江上游森工部门漂木和都江堰灌区用水、防洪工作的矛盾进行行政协调。1961年3月,温江专员公署《关于同意都江堰管理处加强工程管理养护,保障安全意见的批复》,对都江堰工程管理用地范围作出了必要的规定。1962年5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向都江堰灌区各地、市、县发布《爱护水利设施,遵守水利管理制度布告的通知》,对工程和水利设施保护,用水原则、水事管理等提出了6条规范性的要求。1963年5月14日,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农业厅“关于都江堰等五大堰灌区代表会议解决用水管理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对灌区水量分配、调度和各项用水中出现的矛盾,提出解决意见。1963年10月,在灌区各地、市、县(区)和大堰管理处水利工作会议上,制订了《都江堰灌区水利管理工作制度》,该制度分六章,对都江堰的水资源、岁修、工程养护、财务器材、行政管理等作出了条文规范。1965年3月25日,灌区代表大会通过用水管理公约六条;1974年6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布告》,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征用的土地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禁止侵占工程保护范围的土地。1976年10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从10个方面提出了保护和禁止的要求。对违反布告规定,破坏水利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案件,要求“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1953~1978年都江堰灌区正处在发展与管理的建设时期,灌区规模由300万亩扩大到850多万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都江堰管理处、通济堰管理处、外江管理处、东风渠管理处、人民渠管理处之外,又增加3个管理处,在功能上由灌溉、防洪、漂木之外,又增加了工业和城市生活以及电站用水。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这个时期法制建设主要体现为国家对水利事业的行政管理的强化,具体为有关水利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和公约的制订和实施,水利执法主要依靠公安司法部门。
三、建立都江堰管理局
全灌区实行局和(除通济堰灌区管理处以外)6个灌区管理处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改革时期。1978年12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改进都江堰灌区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对都江堰灌区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它结束都江堰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发展中形成的各个管理处各自独立管理的局面。建立了都江堰管理局和6个灌区管理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新体制,实现“分”到“统”的跨越。从而使得过去灌区内各管理处之间很难协调的各种矛盾和纠纷,都通过局在业务上的统一领导而得到有效解决。诸如,灌区水利工程的扩建、改建和配套建设,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灌区水量的分配、调度,灌区水费的改革,灌区内各种水事问题的处理,都通过统一的领导和建立健全灌区水利管理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解决。从1978~1991年都江堰管理局制订出局系统水利管理单位内部45 个类别的岗位责任制,各种内部管理工作制度51个,水利管理业务工作制度(办法、规程、守则)36个,实现了人人有岗位职责,事事有规章要求,灌区水利管理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有序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给都江堰灌区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从而逐步改变了灌区水利长期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水利管理长期依靠行政权力、国家有关法规的原则及水利政策来规范、调整的社会治理形式,从而开始了依靠法制进行管理。法制管理的实施主要通过地方行政、公安、司法及水管单位的公安保卫协调行动,来保证灌区供用水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灌区依法管水,依法用水,依法行政的水利法制化建设受到深刻重视,为都江堰管理向高层次提升提供了条件。(www.daowen.com)
四、《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出台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使都江堰灌区的水利管理从过去的依靠行政管理为主,转变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上来,实现了管理方式上的历史跨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地位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1993年都江堰灌区灌溉面积达6个市(地)36县(市、区)的1003万亩,成为全国实灌面积第一个突破千万亩的特大型灌区。同时,还担负着成都市50多家重点企业和1400多万城乡居民生活供水以及防洪、漂木、发电、水产、养殖、林果、旅游、环保等多目标综合服务。都江堰已经成为对四川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水利基础设施。都江堰功能和规模的历史性变化以及它对四川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所承担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都要求规范社会对都江堰的法制管理,正是在这样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都江堰水利管理法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5年初都江堰管理局争得省政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领导部门的支持,正式启动对都江堰水利管理法规的制定和起草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16日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的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而制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职责划分、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原则、供水原则以及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被普遍认同为一部较好的地方法规。《条例》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1)规定了都江堰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了加强工程渠系管理、用水管理和保持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科学调度和使用好岷江水资源,协调解决好日益突出的供需水矛盾,强化管理保护的力度,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条例》明确了都江堰管理局和地方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赋予了都江堰管理局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统一管理的职责。
(2)《条例》赋予了都江堰管理局部分行政执法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处罚权,是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鉴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线长的实际,都江堰管理局担负了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的职责,在其直接管理的工程范围内,法规授权都江堰管理局可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规定,有利于及时处理各种水事纠纷,制止和处罚各种涉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强化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灌区水利管理保护发挥了显著的法律效力,使灌区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善。据统计,都江堰管理局依据《条例》,1997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31 起,当事人全部服从裁决,没有出现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在社会上树立了水管单位依法管理、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良好形象。1998年依法立案处理21起,纠正当事人水事违法行为41起,未出现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3万多元,收取管理费27万多元,收取补偿费15万多元,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有了直接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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