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历史上的都江堰水利管理法制形式

历史上的都江堰水利管理法制形式

时间:2023-06-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样一个基本国情,考查历史上都江堰管理的法制形式,大体上有以下8 种:设专官和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保护。历代所设专官在对都江堰的管理与保护上,均有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限。都江堰之所以能历久不衰,专门管理机构和专官的设立被认为是一条重要原因。管理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都江堰维护管理制度。允许百姓告官,对都江堰的管理保护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历史上的都江堰水利管理法制形式

中国法制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早在公元前4 世纪,秦国已经有了调整范围相当广泛的法律。在漫长的封建统治时代,中国法律因国情所决定,具有礼法互补,综合为治,依法执法,明德慎罚,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法自君出,权力支配法律,严格的身份等级与不同的法律调整,重刑轻民和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等特色,直到近代西风东渐之后,才逐渐发生变化。根据这样一个基本国情,考查历史上都江堰管理的法制形式,大体上有以下8 种:

(1)设专官和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保护。如东汉建宁元年(公元168年)建造李冰石像的都水掾尹龙,都水长陈壹;三国建兴五年至十二年(公元227年~234年)诸葛亮北征,以此堰农本,国之所资,以征丁千二百人主护之,有堰官;明孝宗弘治三年(公元1490年)“设官专领灌县都江堰”;清世宗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设水利同知专管都江堰,据清嘉庆《四川通志·职官》载:水利同知府共编设65人,其中官员14人(同知一人领廉俸银580两,典吏7人,帮书6人,岁领工食银共624两,年人平48两),差役49人(岁领工食银334两,后增至514 两,年人平10 两),堰长、夫头各一人(岁领工食银72 两,年人平36 两)。上述三类人的薪饷,官员在藩库请领,差役在原华阳县地丁税内划拨,堰长、夫头在渠首岁修费中开支。历代所设专官在对都江堰的管理与保护上,均有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限。清代《都江堰堰功小传》所记载的历史上的百余堰功人物大都是专管都江堰的官员。都江堰之所以能历久不衰,专门管理机构和专官的设立被认为是一条重要原因。

(2)各级地方行政长官高度重视,大力整治和扩大灌溉规模。西汉蜀守文翁以后,历代朝廷驻川大员都把都江堰作为“兴水农之政”的大事来对待,不仅督促所辖地方州县加意保护,往往亲临主持重大维修事项。如南宋度宗咸淳二年(1266年)按察副使李秉彝巡行灌口,“督有司三月堰成,自是大水至,冒堰上行,无壅亦无坏,民利赖之”,元朝元统二年(公元334年)四川肃政廉访司事吉当普调集石工、金工各700人,木工250 人,役徒3900人(其中蒙古军2000人),耗资49000多缗,对都江堰渠首及干渠10多处工程进行全面整修;清光绪三年(1877年)四川总督丁宝桢向朝廷奏请拨白银一十二万九千四百四十余两,由丁宝桢主持,成绵龙茂道丁士彬、水利同知徐传善、灌县知县陆葆德共同督充,除征集民工外,还发驻省靖武营士兵参加大修都江堰。地方行政长官特别是朝廷大员的亲自主持整治都江堰,对都江堰水利工程长期运行后所亟须的大修整治具有直接的重大作用,同时,在封建礼法上历来重视身教,他们亲行水政也为都江堰的管理和保护做出了垂范,促进了全社会重视水利,保护水利工程的风尚。

(3)以铭文、碑刻的形式训诫和规范对都江堰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如东汉建宁元年都水掾尹龙、都水长陈壹建造李冰石像等三神石人,李冰石像铭文中有“珍水万世焉”。按《说文解字》“珍”与“宝”互训,它昭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自然资源“生生不已”的“道生”原则,意在告诫后人,要永续地珍惜宝贵都江堰的水资源。以水官的名义在李冰神像上刻制铭文,不仅具有神圣的意味,而且具有文告的权威性。又如,至今仍刊刻于都江堰左岸二王庙内的治水“三字经”、“六字诀”、“八字格言”等,对规范都江堰的管理与保护均有重要作用。

(4)管理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都江堰维护管理制度。如《宋史·河渠志》记载“元佑间,差宪臣提举,守臣提督,通判提辖,县各置籍,凡堰高下,阔狭,浅深,以至灌溉顷亩,夫役工料及监审吏,皆注于籍。岁终计效,赏如格。政和四年,又因臣僚之请,检计作不能如式,以致决坏者,罚亦如之。”此类具有规范性的修治管理,历代都非常重视。

(5)朝廷以诏书形式,强化都江堰管理,惩处贪赃枉法,并且特许老百姓可以告官。如《宋史,河渠志》载:“大观二年七月,诏曰:蜀江之利,置灌溉田,旱则引灌,涝则疏导,故无水旱。然岁计修堰之费,敷调于民,工作之人,并缘为奸,滨江之民,困于骚动。自今如敢妄有检计,大为工费,所剩,坐赃论。入已,准自盗法。许人告。”皇帝诏书就是当时最具权威的宪令。允许百姓告官,对都江堰的管理保护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www.daowen.com)

(6)对都江堰的管理经费历代都作为重要管理内容,十分重视。元代以前,岁修遵循“深淘滩,低作堰”的原则,以传统竹笼杩槎进行,所需费用不多。元以后主事者往往追求一劳永逸,使工程越修越浩大,岁修成了人民的沉重负担。据《大元敕赐修堰碑》记载,在吉当普整治都江堰之前,规定了都江堰岁修堤防133处,“役兵民多者万余人,少者千人其下犹数百人。人七十日。不及七十日,虽事治,不得休息。不役者,日三缗。富屈于资,贫屈于力,上下交病。会其费,岁不下七十万缗。毫发出于民,十九藏于吏,概其所入,不足以更资。”经过吉当普“巡行周视”,把每年的岁修工程点从133 处减为32处,通过大力整修后,“余二十万一千八百缗,责灌守以贷于民,岁取其息,以备祭祀。若淘滩修堰之供,仍蠲灌之兵民常作徭役,以专其堰事。”对都江堰岁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都作了整顿。

明正德年间水利佥事卢翊恢复了古法,据《四川通志·堤堰》引《水利考》:“正德间,水利佥事卢翊亲自督理疏浚。先是每年修筑之役有不均之叹,翊乃下令,以粮三石派夫一名,分八班,每八年一周。而蜀府每年一助青竹数万竿,委官督促竹笼装石资筑。”从而,大大减轻了人民负担。清初岁修经费的收取改为“近堰各州县,按粮派夫,每岁农隙时,官为督率开浚。”清雍正八年又改为按亩征银,根据各地用水情况,规定每亩派银二厘、一厘五毫、一厘三个等级。据《灌县志·水利书》:清乾隆元年(1736年)“上谕……都江堰所有计亩均摊,尽数豁免。直至民国初期,岁修经费由国库支拨。到了民国6年,由于政府拿不出钱来维修都江堰,于是改派在用水各县于应解粮税下拨付”(《建设周讯》)。

无论是徭役摊派整修,还是由国库出资整修,均由朝廷法令决定。

(7)以法规形式改进民堰维修管理。据清宪德《都江堰的派夫价疏》:“其派银两,俱系里甲经手,不无支少派多,致归中饱情弊。请嗣后各县乡村用水田亩,派银数目,刊刻木榜,通行晓渝,照依江南河工之岁折夫银之例,官征官解,给以由票。此项折夫银两,不加火耗,永为定例”。用文榜的方式公布派银数目,在一定程度上,使都江堰的民堰维修管理实现了政务公开,为后来民堰管理广泛实行民主制订乡规民约奠定了基础。

(8)近代西学东渐,逐步开始了对都江堰立章建制的规范管理。1931年四川省建设厅组织绘制了《四川省都江堰灌溉区域平面图》、《都江堰内外江各河分流详图》、《都江堰内外江干支流河底倾斜表》。1941年四川省水利局制定了《加紧救济都江堰内外江各河缺水办法》,1943年提出《都江堰流域兴利除害计划书》,1944年四川省水利局拟定了《四川省都江堰流域堰务管理处组织规程》,上报省府并转国民政府行政院备案,行政院复文同意。1945年根据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水利法施行细则》制定了《都江堰流域堰务管理处办事细则》等。每个具有规范管理意义文本的制定,都具有都江堰水事管理向法规性前进的建设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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