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是送电线路建设的重要阶段,主要内容有工程施工准备、工地运输、基础施工、杆塔组立、架线施工、附件安装、接地装置施工、试运行和全线参数测量等八项。
工程项目在完成招投标程序之后,首先进行的工作就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是契约,是双方法人代表(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程序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确定双方应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因为合同的签订应有合法的依据,并遵守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政策,同时要得到公证机关的合法公证方为有效;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面不执行合同中的职责,或解除合同,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1.合同签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招标文件和投标书。
(3)设备材料承包暂行规定。
(4)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定及有关经济政策。
2.发承包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双方共同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明确双方在责、权、利方面的具体关系的依据,又是各自履行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2)合同是建筑企业与生产经营联系的每个环节的纽带。
(3)合同是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法制手段。
(4)严格履行承发包合同,可以维护整个建筑安装行业的经济秩序,防止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搞活经济的进程中出现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5)履行承包合同能够保证工期、质量、控制投资,减少扯皮现象。
(6)通过履行合同和进行合同管理,可以增强合同有关方面职工的法制观念。
3.发承包合同的种类
发承包合同有按总价的发承包合同,按单价的发承包合同,按施工图预算的发承包合同,按概算的发承包合同等四种类型。
(1)按工程总价发承包。即投标单位按招标的图纸和说明计算出的报价,一次包死。这种发承包方式适用于工程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准备工作充分、施工图纸齐全、材料设备落实、工期较短、变化因素很少的建设项目。在此情况下,投标单位能据此计算比较准确的工程量和报价,风险不大,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少,甲、乙双方争议少,合同履行能较顺利,建设单位也很欢迎。如果招标时只有初步设计,又无标准图纸,或材料设备条件差,未知数多,则投标风险性较大,如果采用总价包死,可能导致投标单位很少,或加大风险系数而提高投标报价,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目前采用全工程总价包死的方式不多。
(2)按单位造价发承包。即招标单位对建设项目按工程子目提出工程量,由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各项的单位造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最后汇总得出全工程的总报价。中标以后不按总报价包死,而在施工之中根据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按投标时的不变单价计算发承包价款,进行结算。
(3)按预算定额及标准价格承包。即在招标时对工程内容不够清楚的部分,明确暂不报价,但对这项工程规定出所采用的预算定额和材料价格标准。投标单位投标时只报取费标准,将来工程施工时,按施工图纸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招标时明确的定额和价格计算发承包价款,进行结算。
根据以往经验,按概算发承包不宜推广。
4.发承包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要表达双方的责、权、利,所以合同的内容很多,但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同也各有区别。目前我国尚无标准合同,有些合同条款内容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并参照国际标准合同格式拟定试用。
(1)基本条款部分。
1)前言。写明签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简称和地点。发承包单位简称甲方;施工合同的承包单位为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2)合同的目的和任务。写明甲方委托乙方承包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及发承包范围、主要工程内容。
3)建设期限,即开竣工日期。对于送电、变电工程,由于单位项目多、线路长,要说明试运行时间及全部竣工移交时间。长距离输电线路要说明长度和线路分段竣工送电时间等。至于某个单位合同的签订,则指该项工程计划开工的时间和招标时要求竣工的时间。对于开工时间,签约乙方届时开工,也可提前或推迟开工,只要保证竣工时间即可。而甲方则必须保证在签订的开工日期前为乙方准备好进场开工的条件,否则要负造成延期开工的责任。
如投标单位已在提前竣工上作为投标的优惠条件而获得优势中标,其所投报的竣工日期及开标记录上所列的工期应作为签订合同的工期,并依此时间作为提前或逾期交工的标准。
4)承包价款。本条款主要写明该项工程施工的承包总金额,一般即为中标通知书中的标价。
5)承包方式。主要说明合同是按什么方式承包,即承包价款的计算方式和对材料设备供应承包的程度。在物资供应和承包责任程度上由甲方供“三材”及设备、甲方供“三材”指标与设备订货、乙方代办设备和包工包料代办设备等。
总承包即承包单位负责从建设准备、购地、拆迁、建筑、安装到竣工投产的建设全部工作,平常称之为“交钥匙”的发承包方式。
6)合同的依据。主要说明本合同的签订是根据哪些直接有关文件,如国家的计划,已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对于招标工程来说,还应在此条款中明确凡是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所发出的书面补充通知;投标单位报送的投标函、报价表以及有关附件都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议标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在议标过程中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或草签的协议书也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关于分包的规定。说明该工程哪些项目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部分有谁对建设单位负责;哪些项目不允许分包,以及分包应办的手续和条件。
8)双方联系人员姓名、联络办法等。
(2)技术条款部分。
1)施工依据。本条款主要明确按什么施工。一般都规定以设计单位提供的正式施工图纸为施工依据。投标单位以招标设计为计算报价的依据,而施工时又以施工图为依据,因此,两者有出入时,其差价处理应在经济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中,还要明确制造厂的图纸及有关出厂的证件、技术说明等资料都是施工的主要依据。
2)质量要求和标准。主要明确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时的质量要求,即最后验收的综合技术指标,以及在施工中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等。
3)质量检验的规定。主要指施工中进行技术检验、技术监督、技术检查、隐蔽验收、签证等工作执行的程序、时间要求和责任分工等,至于具体验收的项目、提供技术记录的项目、监督检验的内容则作为合同的附件,不列入合同正文。
4)安全。指设备及人身事故的报告规定,责任划分等。
5)关于施工和设计的条款。设计条款中应明确按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工程进度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签订施工图纸交付进度。包括主变压器及配套设备的技术文件,国外技术文件等交付时间和交付份数。对于初步设计,对外谈判合同、纪要、记录等文件的副本,也应明确交付时间和份数。
不能盲目开工,施工图纸必须经过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过审批,“三通一平”必须做好,材料、设备、半成品必须有足够的数量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安全、环保、防火教育等。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漏项等,必须由建设单位办理委托手续才能生效等都可列入本条款。
6)启运验收和竣工移交。这部分条款主要明确将来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由谁负责组织、执行什么规程、竣工移交的内容和签证要求。
7)环境保护。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如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破坏环境保护而赔偿或罚款,应由承包单位负责。
(3)经济条款部分。
1)合同价款。这里除对承包总价金额列出以外,关于实行固定单价承包的项目可将报价表的单价列入本条,对于各项费用计取办法适当说明。
2)材料设备供应。目前我国的供应体制、物资供需情况和物价正在改革和理顺的情况,在供应责任划分上还没有规范和成熟的条款,目前的情况如下。
①对于国家统配的设备,甲方负责订货,乙方负责代办。其代办内容包括订货的设备催交、监制、清点、验收、运输、装卸车、保管等。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代办哪些项目;必须详细规定代办费的计取,以及随设备到货的安装专用工具在工程完工后的归属问题。其中对于设备中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机电产品及市场采购的三类物资,则由乙方负责定购、运输和保管。
②对于电缆、电瓷、导线、金具等设备性材料,由甲方订货或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后,有乙方负责执行合同。执行合同的内容亦是催交、验收、运输、装卸、保管等。
③对于钢材、水泥、木材及其他材料,包括地方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对外委托加工的加工配制品或半成品,由甲方签订合同,由乙方执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遇有争议、索赔等问题,仍由甲方出面交涉。
3)关于材料价格调整。主要规定工程报价中有哪些材料不是包死的及在价格变动情况下按什么原则进行调整等内容。
①对于由招标单位安排改用进口设备或材料的价差。(www.daowen.com)
②统配物资根据国家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标准,统一调整价格发生的价差和浮动价格价差。
4)承包价款支付和结算办法。主要包括预付款办法、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等内容。
承包建设项目的各单位工程,支付预支款或结算款,累计不得超过该单位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在竣工验收后或在保修期终了时一次付清。凡验收结算的工程一般还要提出质量验收合格的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5)关于履约保证。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先交纳履约保证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该保证书作为对承保单位的担保,承担如因毁约而导致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的损失。其保证金额一般规定为投标总价的一个百分数,也有的规定一定金额。其目的是不允许撕毁合同,其有效期为整个合同期。我国大部分是国营单位,因此保证金很少(总价的5%或以下),有时只要求上级出具保证书。
6)关于工程保险。主要明确承包的工程量是否要保险、保什么险、保全部工程还是保某些项目、由甲方或乙方投保等。
7)税金条款。主要明确哪种税金由哪方负责、由乙方支付的税金是否包括在包价之内等内容。这项一般都应该按国家规定执行。
(4)双方权利与义务条款部分。
根据工程情况不同,合同双方对合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就不同,一般主要有:承包单位对工期、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承包造价、代办设备等方面的责任;发包单位主要由对设计、开工条件、设备订货、检验、物资供应、资金支付、签证和开通地方渠道等责任。应逐条明确,这是合同双方签约的一个重要环节,签的越细,履行合同过程中纠纷、扯皮越少。
1)对于施工用地、临时占地、生活用地一般都由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与承包单位商定划分使用范围。
2)建设场地准备,包括工程的永久占地征购、临时用地租赁、青苗赔偿及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拆迁、交叉跨越协议、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工作,一般都由建设单位负责办好拆迁赔偿手续,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包障碍物的拆迁工作。
3)施工所需的职工宿舍、工地办公室、生活福利建筑、施工工棚及仓库等,一般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施工、管理和维护。
4)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一般由建设单位从水源点设置取水设施引至施工现场的主干线,应由建设单位管理;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委托承包单位施工和管理,而器材和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至于施工现场内部及施工单位生活区内部的水源管道、消火栓等,一般由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和管理,而水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用水计费方法也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5)施工用电。一般为380V。由电网接线降至380V,所需变电所(一个或几个),一般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器材设备和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委托承包单位建设和管理,由380V低压侧接出的线路、配电装置等,由承包单位负责备料、施工维修和管理,电费的计算和分摊原则也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施工道路。所外部分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场内专用部分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共用部分由承包单位施工和维护;利用永久性的所内公路可免费使用并负责维护。
7)通信设施。从厂、所外电信部门接到所内的电话总机部分的通信线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并承担全部费用。以总机至施工单位的临时线路和分机,由使用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自己向电讯部门申请的专线,全部由施工单位自理。
8)关于设计图纸资料、厂家资料的供应、翻译、复制等应明确提交时间和份数。对于国外引进设备的图纸、资料的翻译复制工作,一般也由发包单位负责。
9)一个工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施工时,有关工程的施工场地划分,工程施工分界线,综合进度安排,交叉作业计划和公共施工场地、道路的配合调度,都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调定案的事项,各承包单位都应指定工程协调负责人认真执行。
10)关于计划及统计报表。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提供年度、季度施工计划,年、季、月统计报表,质量、安全报表和施工用“三材”计划及核销报告等报表。
11)关于现场的保卫、消防的责任。一般按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定执行。
(5)法律条款部分。
包括履约保证、违约罚金、保证期限、赔偿条件及赔偿计算方法、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条款,合同生效终止、变更、废除条款以及仲裁条款等。有时还有奖励规定、修改合同的方法及手续的规定等。
1)一般工程的奖罚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面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修理返工或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对于损坏设备,经返工、修理,仍造成无法弥补的缺陷,如:降低寿命和效率的,应对承包方罚款;一般质量问题,则返工,修理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质量优良是否奖励,由建设单位决定,也可不订在合同条款中。
②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即逾期),承包单位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为了鼓励承包单位在困难的条件下保证工期,也可规定按期交工给一定奖金。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以哪天交工(日历日)为准。
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承包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指改变设计方面的),经建设、设计单位采纳,节约了投资,应有分成奖励,一般70%节约金额归承包单位。至于承包单位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就地取材等措施的节约,全部归承包单位。
④发包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资料、设备、场地、资金等,或设计返工、设计变更,除交付日期应予以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单位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和有关工作的实际损失。
⑤由于施工图纸错误、设计变更、计划变更,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设备的制造缺陷等造成的返工,停工增加工时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⑥工程未经验收,发包单位即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应由发包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⑦发包单位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或支付工程费,应由发包单位偿付逾期违约金。
⑧工程投资节余,承包单位不享受分成或奖励。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适当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调迁和积压等损失。
2)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出具当事人变更证书,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并不得因合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更改或解除合同。
3)合同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中止或解除合同:
①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时。
②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③合同一方被国家勒令关闭、停产或转产。
以上除④外,中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由此而使合同对方遭受损失时,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中止合同时,必须以双方商定出中止合同的协议书作为依据。
4)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的变更,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手续。一般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合同中的任一条款;必须有足够的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并需做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作为补充协议,所有补充协议都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5)合同发生纠纷时,对于系统内工程,可共同向所属上级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于不属于同一系统领导的发承包双方,可报请双方各自的上级出面调解或请有关公证部门或当地合同管理单位(如:工商管理局、预算合同管理处等)调解或仲裁。调解或仲裁的内容一般不超过合同确定的责权范围,非不得已时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合同应从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7)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各项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承包价款结清后,合同即自行失效,如合同中规定由保修期的,合同失效日期应协商确定。
(6)其他条款。
除上述条款外,有时还有以下内容酌情加以明确:
1)工程保密问题。由于商业或国家原因,缔约双方要对合同某些内容严守机密。
2)签约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不许转让。
3)关于出土文物。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出土文物和珍贵财物,应属国家财产,承包单位应认真保护文物现场,及时上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出土,其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规定处理。任何一方隐瞒不报或掩埋、破坏者,由负责方承担法律责任。
4)合同中应规定正副文本份数、甲乙双方各执的份数。
5)合同签字地点、时间是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一般应在合同末尾由合同双方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合同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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