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力监管:用电监察的转型升级

电力监管:用电监察的转型升级

时间:2023-06-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答:在电力体制改革前一直称为用电监察,原用电监察行使了政府部门的管电行政职能,代表政府维护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和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包括对电力客户投诉的处理和电力案件的处罚,还有对客户进行的检查等。

电力监管:用电监察的转型升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企业给予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迸人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电力法》中规定允许供电企业查电人员的存在,也就是目前我们供电企业内设置的用电检查岗位,依据这一条款,原电力工业部(以下简称电力部,颁布了相应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是对用电检查的职责、检查内容和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同时也对从事用电检查人员的任职条件、知识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也是指导用电检查工作的行为准则。

2.电力体制改革前后用电监察的行政职能有何变化?

答:在电力体制改革前一直称为用电监察,原用电监察行使了政府部门的管电行政职能,代表政府维护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和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包括对电力客户投诉的处理和电力案件的处罚,还有对客户进行的检查等。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企分开,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已由原先的电力部门移交到国家发政委和各级经贸委,原电力部颁布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力管理部门所行使的权力、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原用电监察所承担职能分解为供用电监督职能和用电检查职能,前者代表的政府行政职能部分,由新的电力管理部门接收,电力部门保留了行使企业行为的用电检查职责。

3.什么是用电检查?

答:用电检查就是电力企业为了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面从事胸检查、监督,指导、帮助用户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用电的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应该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熟悉相关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用电检查的职责,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好优质服务和检查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实现“追求卓越,努力超越”的企业精神。

4.用电检查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业标准、管理制度。

(2)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

2)负责用户迸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www.daowen.com)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按《用电检查管现办法》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用电检查资格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i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7.用电检查的范围有哪些?

答:用电检查一般检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为止,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伸到相应目标所在处:

(1)有多类电价的。

(2)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3)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5)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6)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7)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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