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用电的形式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分为违约金和赔偿金两部分,双方可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合同中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比例。
2.规定违约责任的必要性
违约责任是对当事双方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对维护经济合同法制、促使当事双方认真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中有了违约责任条款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对减少日后纠纷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为处理违约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3.违约用电行为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用电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4.违约用电的形式
通常违约用电的形式有: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超计划指标用电。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www.daowen.com)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
(7)逾期未付电费。
(二)违约用电的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中规定,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7)对逾期未付电费的处理。
(8)因违约用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9)因违约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对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罚详见本书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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