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参与用电客户用电事故的调查方式优化

参与用电客户用电事故的调查方式优化

时间:2023-06-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内容《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客户在用电过程中发生以下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以上三个要素均具备时供电企业才承担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赔偿责任。

参与用电客户用电事故的调查方式优化

(一)《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内容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客户在用电过程中发生以下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

(1)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事故。

(3)专线客户掉闸或全厂停电。

(4)电气火灾

(5)重要或大型设备损坏。

(6)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用电检查人员在接到客户用电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赶赴现场,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帮助客户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在确认事故排除后,并修复或拆除损坏设备后,方可恢复用电,协助客户做好反事故的措施,客户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应书面报告供电企业。

(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内容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供用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力运行事故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客户停电的,供电企业应按客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客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客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2)由于客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客户应按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

(3)因客户过错造成其他客户损害的,受害客户要求赔偿时,该客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虽因客户过错,但由于供电企业责任而使事故扩大造成其他客户损害的,该客户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5)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6)本条所指的电度电费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计算。

(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内容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20%给予赔偿。

(2)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3)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四)《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内容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20%给予赔偿。

(2)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五)《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内容(www.daowen.com)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城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适用范围

(1)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V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

(2)因供电部门责任,由以下事件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

1)在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错。

2)在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行零线断线。

3)在220/380V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V供电线路上或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对220/380V供电线路放电。

2.供电企业承担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责任基本要素

(1)必须是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供电线路或设备引起的电能质量恶化。

(2)必须是由于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能质量恶化;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应是由不可抗力第三者责任、受害人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居民用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

以上三个要素均具备时供电企业才承担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赔偿责任。

3.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处理程序

(1)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应在损坏之日起7日内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赔偿要求;超过七日,供电企业不再负责赔偿。

(2)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如小区物业管理),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限、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4.赔偿规定

(1)对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修复的,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

(2)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3)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如下:

1)电子类: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2)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3)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4)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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