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的特点是发电、供电、用电三个环节连成系统,同时完成,而且各个环节之间紧密联系,互相影响。用户受(送)电装置是电力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的电气事故可能危及整个电力系统,引致大面积停电,甚至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因此,电力企业对用户的受(送)电装置和用电行为等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电力法》中规定允许供电企业查电人员的存在,也就是目前我们供电企业内设置的用电检查岗位,依据这一条款,原电力工业部(以下简称电力部)颁布了相应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是对用电检查的职责、检查内容和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同时也对从事用电检查人员的任职条件、知识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也是指导用电检查工作的行为准则。
用电检查工作是电网经营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在电力体制改革前一直称为用电监察,原用电监察行使了政府部门的管电行政职能,代表政府维护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和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包括对电力客户投诉的处理和电力案件的处罚,还有对客户进行的检查等。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企分开,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已由原先的电力部门移交到国家发改委和各级经贸委,原电力部颁布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力管理部门所行使的权力、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原用电监察所承担职能分解为供用电监督职能和用电检查职能,前者代表的政府行政职能部分,由新的电力管理部门接收,电力部门保留了行使企业行为的用电检查职责。
用电检查工作是国家电力法律赋予电网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强三优”现代电力公司的发展目标,充分体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作为供电企业对外(即对电力客户)的作用不仅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且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得到加强。在电力市场营销中,我们不能将用电检查工作理解成是卖方市场对买方市场的单方面的检查,这将使我们的工作步入误区,而应该认为用电检查工作是我们窗口服务工作的一部分,不是检查用电,而是服务用电。通过开展用电检查服务工作,可以:
(1)保证和维护供电企业和电力客户的合法权利。(www.daowen.com)
(2)保证电网和电力客户的用电安全。
(3)通过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的上门服务,树立供电企业的形象,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开拓电力市场。
总之,用电检查就是电力企业为了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而从事的检查、监督,指导、帮助用户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用电的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应该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熟悉相关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用电检查的职责,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好优质服务和检查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实现“追求卓越,努力超越”的企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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