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一经确定,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止隐患发展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根据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制订治理方案或措施,抓好隐患整改,按计划消除隐患,防范安全风险。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制订治理方案,由省公司级单位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或其委托地市公司级单位编制,省公司级单位审查批准,在核定隐患后30天内完成编制、审批,并由专业部门定稿后3天内抄送省公司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受委托管理设备单位应在定稿后5天内抄送委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应制订治理方案或管控(应急)措施,由地市公司级单位负责在审定隐患后15天内完成。其中隐患治理方案由省公司级单位专业职能部门编制,并经本单位批准。
3.安全事件隐患应制订治理措施,由地市公司级单位二级机构或县公司级单位在隐患认定后1周内完成,地市公司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www.daowen.com)
4.安全隐患治理应结合电网规划和年度电网建设、技改、大修、专项活动、检修维护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5.公司总部、分部、省公司级单位和地市公司级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快速响应机制,设立绿色通道,将治理隐患项目统一纳入综合计划和预算优先安排,对计划和预算外急需实施的项目需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报总部备案,作为综合计划和预算调整的依据;对治理隐患所需物资应及时调剂保障供应。
6.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制订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省公司级单位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省公司级单位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7.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一般事故隐患或安全事件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后等级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或安全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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