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范围确定后,必须有明确的收录标准。何为大事?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论述大事的标准是:“专取有关国家兴衰,系民生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在水务志的编纂实践中,大事可以从事件或者人物价值如何来决定是否选录:一是对上海地区、水务行业、相关部门有巨大影响的事件需记;二是具有首创性、变革性、独特性的事件需记;三是具有重要资源价值、科研价值、教育价值、查考价值等事件需记;四是重大水务工程重要节点需记。
水务志大事记应力求做到“大事不漏、要事不缺、特事不遗、新事不丢、常事不书”,既有重点,又较全面地反映历史本来面目。从我局实情出发,为了便于掌握标准,专门拟定《上海市志·水利·水务分志(1978—2010)大事记采编方案(试行)》,对大事记采编内容聚焦到12个方面:
(1)重要组织变动情况。如:市局机关、事业、企业建立,改革变动,内设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变动,机关所在地的迁移,名称改变等。
(2)主要工作活动。副部级以上领导参加,局长主持的全局性重要活动、重要部署、重要文件、重要批示等。
(3)重要会议情况。会议名称、出席人员范围、任务、主要议题和决议等。建议全局性年度工作会议或副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列入。
(4)重大发明创造、重要科研成果等,建议科研成果国家级三等奖以上,部市级一等奖以上列入,国家专项项目列入。
(5)领导人任免。上海水务海洋行业正局级以上领导任免、职级晋升。
(6)列入市政府重大工程、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基本建设,工程建设重要节点、重要成效和投资情况。(www.daowen.com)
(7)领导、职工出国访问、进修、考察和接待外国友人活动重大事件。
(8)与有关单位交往活动情况。经验交流、相互协作、联合承办的重要论坛等。
(9)副部级以上领导来本局的重要领导活动情况、重要批示等。
(10)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事故,失误教训。
(11)所属范围内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姓名和荣誉。
(12)其他需要记载的各种大事、要事。
总之,大事记时贯古今、事涉百科,在收集资料和编写过程中容易出现滥收、漏收的现象。站位要高,要站在历史的高度,不能事无巨细都记录,要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要选出大事、要事、特事、新事。遵循“方志不越境而书”的原则,只记述上海区域内所发生过的大事。全国的治水大事,不发生在本市,而对本市治水有强烈影响的,比如长江或黄浦江上游的水污染事件,一般可作为背景叙及,使地方特色突出,又不与全局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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