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服装设计版权保护制度完善内容简析

我国服装设计版权保护制度完善内容简析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应该将这类服装结构设计图在版权法上等同于用于大批量工业生产的服装结构设计图而给予版权保护。基于这样的现实,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将服装设计单独作为版权法作品一列予以保护。因此,应对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期限进行调整。鉴于服装3到6个月的市场生命力,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3年。

我国服装设计版权保护制度完善内容简析

(一)完善服装设计版权的立法保护

1.将服装设计纳入作品范畴

建立以版权保护为主的服装设计保护模式,首先要肯定服装设计的作品属性。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最早将服装纳入版权作品范围予以保护,德国通过版权法规定服装皮件工艺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立法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才能有章可循,司法才得以统一。

华斯诉梦燕案一审法院认为服装成衣均是实用品而没有版权保护的依据,而二审认为服装成衣若有实用性更具艺术性,应该受版权保护。其实从目前我国服装侵权现象来看,基本是从服装到服装的复制,因此,保护服装成衣版权很有现实意义。优秀的服装成衣不仅有实用性,还具有美术性。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是否应该保护实用艺术品,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也仅限于保护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

前文已述,用于工业生产的服装结构图是图形作品,可受版权保护。但也有不进入流通领域的服装,如为表达某种概念的主题服装。由于一些国际国内知名服装品牌的服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国际环保绿色和平组织于2012年11月20F1在北京举办了一场以环保为主题旨在表达“时尚受害者”概念的小型服装展。展会中的服装均搭配有意境的医药急救设施,诸如绷带、养气罩、石膏版等,加之模特脸上所装饰的眼泪,以达到表达时尚受害者的概念。由于不以进入流体领域为目的,将其服装结构图作为图形作品已没有依据,难以受到版权保护。对于这种类型的服装结构图,现行版权法对其规定属于真空地带。笔者认为应该将这类服装结构设计图在版权法上等同于用于大批量工业生产的服装结构设计图而给予版权保护。

基于这样的现实,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将服装设计单独作为版权法作品一列予以保护。原因如下:首先,当前我国对服装设计应归属于美术作品还是实用艺术作品存在争议,立法也仅对外国人实用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因此,将服装设计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必然会引起更多争论。倘若以完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框架为前提才能对服装设计进行全方面地保护,则必定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样的话,服装设计者们的权利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良好保护。第二,当前版权法对服装设计保护的漏洞,使得有些法官在判案时干脆不将服装成衣、服装样衣、部分服装结构图进行版权保护,即便部分法官对其给予版权保护,也是对现行版权法作品的扩大解释,而直接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范畴,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第三,从司法案例来看,当前服装设计的纠纷,大多争议在于服装设计是否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问题上。立法应从实际出发,规定服装设计属于作品范畴,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服装设计作品是否应该受到版权保护,则可通过美术性与实用性能否剥离原则判断。

2.明确服装设计版权保护范围

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任何服装设计都可受版权保护,只有满足独创性标准的服装设计才有版权保护资格。而且这种服装设计还必须有具体的表达形式,有被复制的可能,仅仅停留在设计师脑海中的创作理念、构思不构成服装设计作品,不应受版权保护。对于公有领域部分,如服装的H、A、T、O、X廓形、色彩搭配规律、美的形式原理、视错原理、风格等早已成为进入公有领域,对这些的表达也不应该进行版权保护,否则,有违知识产权法利益横平的基本原则。

服装效果图要求轮廓清晰、层析分明、富有美感,这就要求设计师有良好美术功底。只有娴熟的美术手法才能给人以艺术感染力。服装结构图更是打版师的精心制作,打版师必须对各个部分的比例、面料进行的科学设定,任何不时宜的服装结构图都难以形成符合人体结构的服装。对设计的最终成果服装也应该给予版权保护,实践中,在灵感突然降至时,高超技艺的设计师可以直接立体裁剪成成衣,如果不将服装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优秀的时装将难以获得保护。华斯诉梦燕案也说明服装成衣的版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服装成衣进行版权保护。

总之,版权法应明确服装设计中的公有领域部分,并对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服装样衣及服装进行明确的立法保护。

3.规定合理的版权保护期限

服装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周期性,对服装设计提供过长的保护期限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并无多大价值,而且会导致市场垄断,不利于服装设计的更新。因此,应对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期限进行调整。

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法》规定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自公开之日起享有为期3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美国《创新设计保护和预防盗版法案》规定服装设计的保护期是3年。鉴于服装3到6个月的市场生命力,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3年。《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25年,《世界版权公约》则要求各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为10年,我国已是这两公约的成员国,并在《实施国际版权条约》中对实用艺术作品规定25年保护期,但笔者认为应该服装作品纳入作品范畴而非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可以不适用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而且服装设计的流行期短,25年的保护期对服装设计而言同样过长,因此,应规定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财产性权利主要是复制权可参照欧盟、美国做法将保护期限应定为3年。

4.扩大复制行为的范畴

版权侵权纠纷最常见、对版权人经济利益损害最大的行为多与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有关。因此我们必须弄清哪些行为受复制权控制。根据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与服装设计有关的复制行为可分为:

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将固定在平面的作品复制到另一或同一平面上。如打印服装设计草图。

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将固定在平面的作品固定在三维载体上。如根据服装结构图制成成衣。

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将固定在三维载体之上的作品复制在二维载体上。技艺高超的设计师可以根据立体服装画出效果图或结构图。我国《版权法》第22条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的”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如果有设计师将自己的服装设计置于室外,他人对其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的不构成侵权。

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先根据立体造型绘出平面设计图,再根据平面设计图复原立体艺术品。技艺杰出的设计师可以根据立体服装制出大小相同或缩放的艺术品。常见的服装设计版权侵权就是对从立体到立体复制权的侵犯。

服装设计中能产生的复制行为主要有四种:

从服装效果图到服装效果图、从服装结构图到服装结构图的平面到平面的复制。由于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结构图可以纳入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保护,因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复制的,属于版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服装效果图到服装结构的平面到平面复制。服装效果图是对服装的整体效果的描绘,并不涉及尺寸、形状及布料的说明。服装结构图的完成需要打版师有扎实的服装基础知识和高度的细节敏感度,可以说,服装结构图也是打版师辛勤汗水的成果,它与服装效果图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如果有设计师看到他人所绘的服装效果图很有艺术效果而据此画出服装结构图的并不构成侵权。

从服装结构图到服装样衣或成衣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服装结构图包含了服装设计中各个部分的裁剪部位、裁剪尺寸等并配有文字说明,服装的制成大多也是根据服装结构图制成,即便没有效果图,依据服装结构图服装也能做成,所以控制这种复制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版权法》第12条列举的都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因此,很多人认为我国《版权法》中的复制不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立法的不明确导致有的司法机关肯定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有“绕开”复制行为认定的法院。(www.daowen.com)

英国版权法第17条规定:“对艺术作品而言,复制包括对平面作品进行的立体复制。”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122-3条规定;“复制指一切方法将作品固定在物质上等等,建筑作品的复制也指重复进行图纸或标准方案施工。”《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复制包括任何形式的复制。可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早已为多数国家认同,不论是从当今司法不一致的局面,还是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都应该纳入我国复制权范畴。

从服装到服装的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如果逛时装城,你应该经常能看到“同行免进”字样。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记住店内新颖款式或采用微孔摄像机拍照后进行仿制。实际生活中的盗版服装大都是通过拍摄展示于时装秀、红毯秀等的服装设计而来。但我国版权及实施条例都未规定服装的版权问题,至今,这种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是版权法的空白地带。如果A窃取B设计的一款很有创意、尚未公开的服装而抢先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如果A事先没有申请外观专利予以保护,而这种行为又不构成复制,那么A将面临诉求无门的境地。

可见,现行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难以有效覆盖服装设计中的复制现象,我国版权法应尽快承认从二维到三维及三维到三维的复制。

(二)完善服装设计的司法保护

1.确定服装设计侵权认定标准

在美国判定作品抄袭与否采用的是三步法。涉及服装设计,第一步则是将服装设计的思想、公有领域等部分排除,其后对剩下部分的被争议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同进行对比。如果从表面上看不出被争议作品之间相似或相同的话则从实质上判断。美国IDPPPA法案也规定对服装设计的侵权认定采用“实质性相同”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前文已述的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等与李春版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官首先认定被告李春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之后根据对比原被告双方作品在少女相貌、发型、着装及配饰等方面的异同,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笔者建议,采取实质性标准认定服装设计的抄袭。

服装设计与一般的版权作品不同,服装设计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宽松的侵权认定标准会导致服装设计作品的减少,难以满足现代人对服装时尚和美的需求,降低大众对服装选择的自由度,而标准太严格又不利于服装产业的推陈出新。

实行性相似或相同由普通消费者通过观察感受对比作品之间的差异,在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程度上,笔者认为可以从被侵权者财产性权利受损程度上认定。这是因为服装之间的差异并不大,认定两部服装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侵权并不易,而以原告财产性权益的受侵害程度认定侵权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易于操作而且大多数服装的最终都会流向市场。即,当被告在有接触原告作品可能的前提下,被告的服装设计与原告在表达形式上有相似或相同之处时,若这种相似达到了致使原告服装设计的市场份额减少,财产性权益达到遭受损失的程度时应认定被告侵权。若没有给原告造成财产性权益损害,则不构成侵权。

2.服装设计版权侵权的抗辩

剥离服装设计中的“思想”和公有领域部分后,若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且作品与原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权。据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服装设计版权侵权进行抗辩:

若被告属独立创作的服装设计,即便普通消费者能看出表面相似,或经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构成侵权。版权保护的重点在于“创造性”,只要作品系独立完成,即便与前人的服装设计相似,那也仅仅双方设计理念重合的巧合,而思想上的相似并不形成侵权,这是由版权“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基本原则决定的。

被告在主张这一抗辩权时需要承担没有接触原告服装设计作品的机会。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在原设计者已经公布其服装设计的情况下,立法上将这种情况推定为被告有接触可能,但被告根本没有途径看到这一公开发表的设计而被认定为接触的话是不是对被告存在公平现象。如原告将设计作品公布于国内杂志上而原告身处国外,并在国外独立创作设计的。第二,若原告没有公开其设计,原告以被告在工作中有接触其作品机会而主张侵权的,即便双方之间属同事、亲属等特殊关系,法院亦不可一概判定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总之,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这两种情况,法官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定双方是否构成侵权,做到个案公正。

若被告系合理使用原告设计作品,也不构成侵权。前文提到可以被告的财产性权益是否遭受损失来认定原被告双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若被告在时装杂志上看到原告的设计作品后,出于个人兴趣而缝制与原告相似的服装,并没有用于工业生产,或者仅供家庭人员穿着的,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归根结底,这是因为版权法既要保护权利人利益还要保障社会文化事业进步,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平衡公众与版权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机制。

服装设计法定许可使用的抗辩。根据我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法定许可”情形,原告将其设计作品公开在报纸、期刊的,若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被告转载或作为资料刊登,并向原告支付报酬的,不构成侵权;为了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的,原告事先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可以不经原告许可,在向其支付报酬,指明设计者及作品名称的,在教科书中可以汇编已经发表的服装设计作品;为了丰富农村地区公众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扶贫教育,被告在落后农村地区传播服装设计作品的都属于版权法上的法定许可使用,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完善服装设计版权的其他保护措施

1.实行服装设计的版权注册登记保护

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利于作者权利的第一时间保护,但我国服装设计师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般不会通过杂志、电视、新闻发布会或展览会等公开自己的作品,正因如此,在服装设计的版权侵权中,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很难确定,双方陷入举证难境地,而实行服装设计的版权注册登记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旦注册登记作品将丧失新颖性而难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此,不能强行要求对于服装设计版权进行登记。可以借鉴欧盟的“注册外观体设计保护”和“非注册外观体设计保护”制度,由服装设计师自由选择是否登记与否,注册登记的具有对抗第三人权利。

2.构建服装设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版权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他人要行使专属于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必须经过版权许可并想权利人支付经济报酬。但由权利人逐一许可,使用人及时履行自己缴纳许可费的义务并不现实,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法、美等发达国家在18世纪就建立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集中对版权人的版权进行管理,既包括版权的许可使用,也包括对侵权者起诉或申请仲裁。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2004年12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了《版权集体管理条例》,但规定简单,可操作性并不强,其预期效果并不明显,在服装艺术方面,尚无版权管理组织可言。

当前服装界的“盗版”现象十分严峻,而由设计师从海量侵权者中逐一找出侵权人并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应成立一个由具备专门法律知识和经验的组成的统一的、能代表大多数服装设计者的服装设计集体管理组织很有必要。设计者们自愿加入并缴纳管理费,由该组织负责对侵权者起诉、仲裁,维护版权人权益,这不仅可以降低原设计者的维权成本,使其专心于设计,更重要的是能有效打击市场上的剽窃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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