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护服装设计作品的构成条件

保护服装设计作品的构成条件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服装设计“独创性”分析版权独创性的标准,“独”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而非抄袭的结果。认定一项服装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应注意:服装的设计不仅要受到人体结构的限制还会受到材质的性质。有部分设计师的作品是在模仿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完成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否定这种模仿的作品就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有具有美感的服装效果图、体现科学美的服装结构图才能纳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保护服装设计作品的构成条件

(一)服装设计“独创性”分析

版权独创性的标准,“独”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而非抄袭的结果。学者们一致认为,“创”对智力创造性的要求并不高,但劳动成果中体现的智力创造性也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郑成思教授认为,如果劳动成果体现了本人的“判断”和“选择”,或者说有“个人的特征存在”,即满足独创性。刘春田教授指出,独创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就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照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

“独创性”是两大法系国家认定作品的必要因素,美国版权法作品必须满足独立创造和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的条件。我国对独创性标准的规定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版权。”也就是说只有对诸多设计元素进行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的服装设计才凝聚了设计师的智慧,才应受版权法保护。

认定一项服装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应注意:服装的设计不仅要受到人体结构的限制还会受到材质的性质。就如再美的钻石也不可能制作成一件衣服,而只能成为衣服的装饰品。因此,服装设计在创作上不如美术作品或其他艺术作品可以大胆设计。我们不能用美术作品或其他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来要求服装设计。服装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表演服装相比普通生活服装来说,其对美的追求要高,这类服装在满足实用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艺术性的追求。对于不同类别的服装,其创造性的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

有部分设计师的作品是在模仿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完成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否定这种模仿的作品就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因为服装设计是一种创造而非发明,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设计是不存在的,因此,要设计就必须要借鉴他人的作品。设计师虽然是模仿他人作品,但在服装设计的构思中,也有自己对服装样式的选择,这种模仿并非完全照搬而是在取优创新。也就是说只要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蕴含了作者思想感情、艺术修养、价值观念,就可以称作是独创性的服装设计。这与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不同。只有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某项专利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才具有创造性。但作品的独创性不要求创造出的劳动成果比现有成果相比有显著进步,而只要求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就算思想与前人相似,但只要表达不一样就构成新的作品。对服装设计而言,重要的是有无创造性,而不是创造性的高低问题。

总之,服装设计的独创性,“独”即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创”则指能使劳动成果达到“与众不同”的程度,但这种“与众不同”绝非指“表达之超凡脱俗”,服装设计只有达到“独”和“创”的标准才能被称作是作品。

(二)具有可复制性

版权法仅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是因为版权法的目的不在于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而要想创作必定需要一定的素材,如果思想享有版权,那么就不可能有大量作品的出现,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空中建楼阁。如果要求创作者付费使用他人的思想,势必会挫伤人们创作的积极性。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两个国家条约的缔约国,根据《版权法实施保护条例》对“作品”的界定,其中要求“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就说明了这一原则在我国版权法领域的贯穿应用。由此可知,“作品”必须是能够以有形形式体现且能够被复制。如果作者只是将思想感情停留在大脑中而没有通过一定的语言、符号等表达出来,就难以让社会公众阅读、欣赏和感知,就难以形成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最终也就难以为公众获得,既然公众不能获得,那就不会影响思想拥有者的利益,也就丧失了版权保护的基础。(www.daowen.com)

在服装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单纯的构思并不受版权法保护,只有形成的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和服装样衣才是版权法领域内的“作品”,因为它们都是设计师将自己的内心世界予以客观化的结果,社会公众通过对服装效果图的欣赏可以感受设计师的内心思想、个人修养及价值观念等,而通过服装结构图,我们可以了解打版师内心的科学美。一旦被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传播的,设计师、打版师辛勤创作的成果极有可能为他人窃取,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

(三)具有艺术美

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基础上的服装设计并非一定要纳入版权保护范畴。并非所有服装都是设计师智力创作的成果,还必须具备艺术美感才能受版权保护。只有具有美感的服装效果图、体现科学美的服装结构图才能纳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原创者独立完成的具有艺术美感的服装样衣或成衣也应该受版权法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在服装已经满足遮羞蔽体的基础上,更希望选择流行、时髦、有个性等具有艺术性的服装。艺术性的评判是一个主观问题,每个人对艺术性的高低、优雅评判结果都会有所不同,但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能满足人们的视觉审美要求。

服装在设计中要考虑成衣在制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及成本等,因而服装设计不能一味地追求艺术效果。一幅设计再美的服装结构图,如果没有遵循人体规律也只能停留在纸上,也就不可能有具有艺术性的成品服装及样衣。即服装设计的艺术美感应以其实用性为前提。

(四)艺术性必须独立于功能之外

版权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因素都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某些物品既具有艺术美感,又具有实用功能,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在实用艺术作品上严格遵守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不受保护的原则,只有当作品的艺术性在功能上或理念上与功能性能分离时才受版权保护。

如果服装设计的功能部分能与艺术部分在物理上分类,艺术部分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且不属公有领域的则可受版权保护,如果在物理上不能分离则看观念上能否分离,如果可以,可受版权保护,若在物理上和观念上都不可分离,则不受版权保护。即使再美的服装设计如果其艺术性不能与其遮羞御寒的基本功能分离,也不可能受版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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