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国家相关危化品储存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本节拟探讨易燃物品在非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存放问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规》中对其使用和储存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但是对少量甲、乙类物品以及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品在非甲、乙类厂房/仓库范围内的使用以及存储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标准中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 非甲、乙类厂房,实验室,零售点相关少量甲、乙类化学品及符合有限数量包装危险品的存放
《建规》附录表二中,列举了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根据该表格,甲类液体的最大允许量为0.004L/m3,总量为100L。《建规》中给出了该表格数据的依据:在实验室或者非甲、乙类厂房中,甲、乙类物品的存放不得超过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其计算公式为:[甲、乙类物品的总量(kg)/厂房或实验室的面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具体到实验室常用的甲乙类试剂,《建规》要求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后,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5%来计算,如果低于该值则不认定其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而北京市地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 1191)》条款8.2中规定:每间实验室可以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者50kg”。相对于其他标准,北京市地标清楚地给出了每间实验室内可以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但上述两个标准,部分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推敲,如:《建规》中要求的浓度的计算,应考虑通风效果和不同物质蒸气密度梯度的影响;《建规》中要求的对于特定化学品,其挥发后混合比低于5%,是否是一个安全的界限,有待进一步论证。如以一个面积100平方米,层高3米的房间来计算,如果按照《建规》中的公式计算,可以存放的甲类液体只有1.2L。这个量是否有实际操作性,值得考虑;如果使用具有独立防火功能的化学品柜(如具有防漏措施,具备独立的防爆通风),或者其他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淋、自动报警系统等),存放的上限是否能够适当放大。针对DB11/T 1191,则存在如下问题:“每间实验室”,按照实验室的数量而不是面积给出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是否会导致单一房间火灾负荷过大或者某一较大面积的房间存量不足的情况,可以现场存放的总量中,是否包含正在使用中的有机溶剂、设备系统中的余量以及系统排出的有机废液等问题。
(二) 少量甲、乙类及符合有限数量包装危险品在非甲、乙类仓库的存放(www.daowen.com)
对于厂房,《建规》中表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如某一厂房,当其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占地面积小于该防火分区面积的5%时,该厂房可能是丙、丁、戊类厂房中的一种。但是对于仓库,当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但标准中并没有提到,当仓库里的火灾危险性大的化学品占地面积或者存放量足够小时,可否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所以,将来如修订相关法规,以下问题须进一步明确:如一个丙、丁、戊类仓库,在消防设施完备的情况下,可否存放少量的甲、乙类物品或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品,一个只存放极少量甲、乙类物品的仓库,是否必须要将其界定为甲类库。考虑到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建规》中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中。那么地下仓库中,能否存放极其少量的甲、乙类物品?如500mL的酒精或者更少的甲、乙类物品。
(三) 民用建筑能否有少量甲、乙类生产作业以及存放少量甲、乙类物品以及有限数量包装危险品
根据功能性的不同,《建规》将建筑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建规》 5.4.2中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建规》3.3.4条规定,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但是在《建规》的“民用建筑”的分类中,除了“居住建筑”外,还包括了使用功能较多的“公共建筑”,如商店、医疗机构等。这些公共建筑中,常会有少量化学品存在。众所周知,如商店、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内,完全不出现少量的甲、乙类物品是很难做到的,如超市里面售卖的高度数酒类、气雾罐、易燃性的液体、日用化学品、医院使用的氧气等。
所以,将来修订相关法规,应考虑推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规范易燃物品在“民用建筑”内的使用和存放。同时,增加一个包装限量和总数限量,再规定报警、应急疏散、消防自动喷淋等辅助设施,规范符合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品在“零售区域”的使用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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