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关规定
除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系列标准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是另一个重要的依据文件。虽然它不是针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项标准,但在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安全评价、储存实际操作中,《建规》起着很多指导作用。
1.对储存物品的分类
《建规》将储存物品按其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并根据储存物品的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对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平面布置、防火分区的设置、建筑物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防爆泄压措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建规》对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表16-2所示。
表16-2 《建规》对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2.《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GHS分类的关系
《建规》对储存物品的分类是基于对火灾危险性的考量,与GHS的分类方式有较大区别,并不能形成一个一一对应的关系。GHS分类中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的危险性类别,在《建规》的分类中是不涉及的。(www.daowen.com)
对于GHS中涉及火灾危险的危险性类别(如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等),其进一步的分类规定与《建规》也不尽相同。
对于易燃液体,GHS按闪点和初沸点将其分为4个类别(类别1~类别4),其中闪点的界限是23℃和60℃;《建规》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的闪点界限是28℃和60℃。即GHS的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属于《建规》的甲类液体,GHS的易燃液体类别3分属于《建规》的甲类、乙类液体,GHS的易燃液体类别4对应于《建规》的丙类液体,见图16-1。
图16-1 GHS易燃液体分类和《建规》火灾危险分类对应关系
对于易燃气体,GHS将其分为2个类别,燃烧下限≤13%或燃烧范围≥12%的为类别1,其他易燃气体为类别2;《建规》中对甲类易燃气体的规定为爆炸下限<10%,其他的为乙类。
而对于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等,《建规》的定义较为模糊,使用了比较主观的措辞,如甲类第5项物品定义“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中的“极易”一词并无可量化的衡量标准,而GHS的分类则给出了基于实验的、可量化的分类标准。实际操作中,GHS分类可通过实验或查询数据确定分类,而火灾危险性分类通常需要参考规范条文说明中的举例来判断,介于甲、乙类之间的物质一般在设计中会被保守地按照较高的等级来处理。
由上述对比可见,GHS分类与《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无法建立类似于GHS TDG的相对明确的对应关系,还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 其他规章、标准
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8月)对仓库的组织管理、储存管理(堆垛、配存、检查、供暖、布局等)、装卸管理、电器、火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公安行业标准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也对仓储场所的消防管理、消防设施等做出了要求,还针对氨制冷储存场所、石油库等设置了专门的章节。2017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剧毒品的储存除应满足通用的储存相关安全法规外,还应符合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技防标准的要求。
对于仓库的外部防护间距,除了满足《建规》等规范的要求外,越来越多的法规/规范要求以定量风险计算(QRA)来进一步确定外部防护间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对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防护距离做出规定;已完成修订、即将发布的GB1826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也提出了对毒性气体和易燃气体专用库房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同期将发布的相关标准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风险可接受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等。但通过QRA计算风险来确定危险化学品设施的外部防护距离,比传统的“一刀切”的规定更科学、合理。但这种方法由于计算量巨大,一般都使用软件进行计算,但目前的主流风险评价工具软件如DNV Safeti等都比较适用于工艺装置或储罐,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事故后果和风险的计算效果并不理想;且该类软件需要设置的参数很多,参数的设置也没有权威的统一标准,不同使用者得到的结果可能会有较大的差距。建议出台配套指导细则,收集并定期公开各种典型设备的失效概率等数据,供QRA计算时参考使用。
其他安全设施方面,与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的还涉及防爆电气、防雷、气体泄漏检测、卫生(应急冲淋、通风等)等多个技术标准,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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