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目录储存标准的对应与差异

目录储存标准的对应与差异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目录包含的危险化学品范围“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591号令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同时予以废止。

目录储存标准的对应与差异

(一) 目录包含的危险化学品范围

“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591号令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具体见第15章表15-1。

(二) 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包含的主要危险化学品类别

目前国内与危险化学品储存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如下四个:《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和《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为1995年的标准,制定于我国引入联合国GHS之前,因此标准中对“化学危险品”的定义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定义存在较多的差异,两者一个是基于TDG,一个是基于GHS。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和《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是侧重于具有这些危险特性的“商品”的储存要求,并不仅仅是针对“化学品”。标准对于易燃易爆性商品、腐蚀性商品及毒害性商品的定义引用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中的相关定义,依然是基于TDG。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仓库建筑要求及养护技术,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三类。

1.易燃易爆性商品

在储存过程中按照对危险化学品的养护技术要求归类为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中对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存条件,包括对建筑等级、库房、安全、环境、温湿度、包装、物品质量、堆垛、安全操作、出库、应急处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附录A给出了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附录B中给出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消防方法。

2.腐蚀性商品

腐蚀性商品是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本类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

①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分钟、但不超过4小时之后开始的最多14天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② 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钢或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中对腐蚀性商品的储存条件,包括对库房、货棚及露天货场、安全、环境、温湿度、包装、感官、堆垛、安全操作、出库、应急处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附录A给出了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附录B中给出了部分腐蚀性商品的消防方法。(www.daowen.com)

3.毒害性商品

毒害性商品是指经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本类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毒性物质(固体或液体):

(1) 急性经口毒性LD50≤300mg/kg(大鼠口服,观察14天);

(2) 急性经皮毒性LD50≤1000mg/kg(兔经皮接触24小时,观察14天);

(3) 急性吸入粉尘和烟雾毒性LC50≤4mg/L(大鼠连续吸入1小时,观察14天);

(4) 急性吸入蒸汽毒性LC50≤5000 mL/m3(大鼠连续吸入1小时,观察14天),且在20℃和标准大气压力下的饱和蒸气浓度大于或等于1/5LC50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中对毒害性商品的储存条件,包括对库房、安全、环境、温湿度、包装、质量、堆垛、安全操作、出库、应急处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附录A给出了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附录B中给出了部分毒害性商品的消防方法。

(三) 目录与储存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分类原则的差异

根据591号令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即《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归类于81个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按照适用的标准来储存及养护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仓库建筑要求及养护技术,目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易燃易爆性商品、腐蚀性商品和毒害性商品三类。依据标准中对这三类危险化学品概念的定义,目前的三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标准并没有涵盖目录中全部的81个危险性分类,且两者的分类依据也不完全相同。具体差异如表16-1所示。

表16-1 目录与储存标准的对比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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