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亚洲国家GHS监管情况概述:韩国和马来西亚实践探究

亚洲国家GHS监管情况概述:韩国和马来西亚实践探究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韩国在韩国涉及GHS监管的主要部门包括劳动部、职业安全与卫生局、环境部、国家应急管理局等。各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要求在不同领域实施GHS。K-REACH管理新物质部分和优先评估物质,CCA管理危险物质和化学事故响应。(六) 马来西亚2013年10月11日,马来西亚基于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本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与SDS》,正式发布后即时生效,用于管辖工作场所使用的工业化学品。

亚洲国家GHS监管情况概述:韩国和马来西亚实践探究

(一) 日本

日本主要通过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使之与GHS相适应,来贯彻GHS实施。工业安全和卫生法(ISHL)将GHS引入日本法规,要求该法规中列出的116种物质必须要有基于GHS的标签和SDS,另有640种物质要求必须有基于GHS的SDS。日本其他法规虽然没有强制要求执行GHS,但厚生劳动省建议工业界基于自愿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PDSCL)和污染物质排放和迁移登记制度(PRTRs)的框架下应用基于GHS的SDS。同时,日本还发布了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分类方法》(JIS Z7252)和《基于GHS的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JIS Z7253)以规范化学品的分类和危害信息传递。

为推动GHS的执行,日本在2005年成立了由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建立的跨部门GHS分类专家委员会,启动了化学品GHS分类研究项目。2009年3月,基于GHS第2修订版,日本产业经济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日本政府GHS分类指南》,并分别在2010年3月和2013年8月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2013年的修订使日本的GHS分类与GHS第4修订版保持一致。该技术指南的发布对推动日本化学品的统一分类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日本有关国家机构开始对ISHL、PDSCL、化学物质排放控制管理促进法要求提供SDS的物质,鹿特丹公约附件Ⅲ中的物质,化审法规定的第2类特定化学物质,进行了GHS分类。2007年,日本国立技术与评价研究所(NITE)开始在网站上公布GHS分类结果,截至2017年4月,已完成3636种物质的分类,推荐企业使用,为企业正确分类和标签化学品,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提供了保障。

(二) 韩国

在韩国涉及GHS监管的主要部门包括劳动部(KMOEL)、职业安全与卫生局(KOSHA)、环境部(KMOE)、国家应急管理局(NEMA)等。各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要求在不同领域实施GHS。

2006年,KMOEL修订了《工业安全卫生法》(ISHA),在职业安全和卫生领域实施GHS,对于物质和混合物的缓冲截止期分别为物质2010年7月1日和混合物2013年7月1日。主要监管部门是KMOL、KOSHA。

2008年,KMOE修订了《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并开始实施GHS,对于新物质、物质和混合物的缓冲截止期分别是2008年7月1日,2011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2015年1月1日《韩国化学品注册和评估的法规》(K REACH)和《化学品控制法》(CCA)生效,替代了TCAA。K-REACH管理新物质部分和优先评估物质,CCA管理危险物质和化学事故响应。

为帮助工业界实施GHS,KMOEL开发了包含14000种化学品的数据库,提供GHS分类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企业可自愿采用化学品的分类信息,也可以参考ISHA的标准进行自我分类。另外,KMOE也对有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其下属的韩国国立环境科学研究院(NIER)发布了这些物质的分类,强制企业实施,截至2017年5月共涉及939种化学品。

(三) 中国台湾

2015年1月28日,中国台湾相关机构标准检验局基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对CNS 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系列标准(包括总则共28个)中的11个进行了修订更新,修订的11个标准是:CNS 15030总则、CNS 15030-2易燃气体、CNS 15030-3气悬胶、CNS 15030-4氧化性气体、CNS 15030-5加压气体、CNS 15030-6易燃液体、CNS 15030-7易燃固体、CNS 15030-11自热物质与混合物、CNS 15030-16金属腐蚀物、CNS 15030-20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CNS 15030-23生殖毒性物质。自2016年1月1日起,台湾工作场所化学物质的分类和标示,将全面实施GHS制度,事业单位缓冲至2016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GHS。

(四) 泰国

泰国从2012年开始实施GHS,基于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单一物质于法规颁布1年后(2013年3月13日)开始强制实施,混合物将于法规颁布5年后(2017年3月13日)开始强制实施。(www.daowen.com)

(五) 越南

2012年2月13日,越南基于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制定并发布了Circular No.04/2012/TT BCT开始实施GHS,物质和混合物有不同的缓冲期,物质自2014年3月30日起强制实施,混合物自2016年3月30日起强制实施。

(六) 马来西亚

2013年10月11日,马来西亚基于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本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与SDS》(CLASS2013法规),正式发布后即时生效,用于管辖工作场所使用的工业化学品。

(七) 新加坡

2014年3月7日,新加坡基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修订并发布了新国标SS 586:2014。自2015年7月1日,混合物制造商和供应商须按新国标(SS 586:2014)编写SDS/标签。

(八) 印度尼西亚

2013年,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发布了关于化学品全球统一分类与标签的No.87/M-IND/PER/9/2009法令,该法令基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要求企业实施GHS,对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别在2013年7月12日起和2016年12月31日起符合GHS的要求。

(九) 菲律宾

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DOLE)于2014年2月28日签发《在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项目中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指导原则》(部令第136-14号),采用联合国GHS第3修订版。经DOLE下属工作条件局(BWC)确认,该法规最终于2014年6月27日生效,缓冲截止期为201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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