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欧盟
2008年12月6日,基于GHS第二修订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1272/2008/EC),即CLP法规。该法规对1967年6月27日公布的《物质分类与标签》(67/548/EEC)及1999年5月公布的《配制品的分类与标签》(1999/45/EC)进行修订,将GHS引入欧盟法规。CLP法规是全球第一部基于GHS的法规,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欧盟基于GHS制度的立法正式完成,在全球具有重大的示范和联动效应。欧盟CLP法规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中的物质相关条款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物质分类与标签》指令被废止,而混合物相关条款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执行,此时《配制品的分类与标签》指令被废止。过渡期后,欧盟将全面执行GHS分类。自CLP法规以后,欧盟不断对法规进行修订,以符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自身管理的要求,截至2017年4月,该法规一共进行了多达14次的修订,其中有9次是基于科学和技术进步的技术修订。特别是2013年5月13日的第5次技术修订,使CLP法规与GHS第4修订版保持一致。
在CLP法规附件Ⅵ表3.1中,包含了大约3000多种物质进行了统一分类和标签,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化学品统一分类目录,对指导欧盟境内企业开展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做好化学品的统一分类工作,建立一套由四个步骤组成的化学品统一分类流程:第一步提案,由欧盟成员国或企业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化学品统一分类的提案;第二步公开咨询,ECHA收到提案后,先组织公开征求意见45天,然后把收集的意见反馈给提案的成员国或企业,最后由提案的成员国或企业就收集的意见给出反馈;第三步专家评估,将提案、公开征求的意见及其反馈提交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由RAC中各成员国的专家进行评估,再把评估意见提交欧盟委员会;第四步确定,由欧盟委员会给出最终的决定。通过这一公开、科学的流程,充分利用了社会各方的资源,确保了欧盟化学品统一分类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
除28个欧盟成员国外,3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也同样执行CLP法规要求。
(二) 欧洲其他国家
1.俄罗斯联邦(www.daowen.com)
2011年俄罗斯联邦基于GHS第3修订版发布了4个有关化学品危险分类的标准,采纳了GHS全部的危险性类别。在2014年基于GHS第4修订版修订了化学品危险分类标准、化学品SDS标准、化学品标签、标签防范说明选择标准。2016年10月7日,通过了《国家化学品安全技术法》,沿用了GHS,并要求包含新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产品必须进行注册申报,在立法层面采纳了GHS。
2.瑞士2006年瑞士决定实施GHS,并确定在过渡阶段与欧盟的政策保持一致,分阶段实施GHS。2009年2月1日,瑞士修改《危险物质和混合物防护条例》(CHEMO)采纳了GHS标准,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以选择现行制度或GHS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签,如果选择GHS,则必须符合欧盟CLP法规的要求。2010年,再次修订了CHEMO,根据欧盟CLP法规的要求,规定了物质和混合物实施GHS的缓冲期,即物质于2012年12月1日起强制实施,混合物于2015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
3.塞尔维亚2010年6月29日塞尔维亚国家立法实施GHS,该法规于2010年9月10日发布在政府公报上,并于2010年9月18日开始实施。该法规结合本国化学品体系按照欧盟CLP法规制定,对于物质和混合物分别有不同缓冲期,物质于2011年10月1日起强制实施,混合物于2015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
4.土耳其
2013年12月11日,土耳其环境和城市规划部在政府公告上发布了《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SEA regulation),该法规基本沿用欧盟CLP法规的要求,规定物质在2015年6月1日强制实施,混合物在2016年6月1日强制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