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91号令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由“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调整为“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并以化学品的危害性质替代了危害类别。同时,591号令还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此处的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即基于GHS制定的。由于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管理采用的是目录管理模式,因此危险化学品目录一旦采用基于GHS标准,将全面推动GHS在我国的实施。同时591号令还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环节的安全规定及处罚措施,其中对于分类、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为GHS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在591号令的框架体系之下,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从各方面促进GHS的实施。
(一) 十部门联合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保障GHS在我国的实施
2015年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原农业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简称《目录(2015版)》],规定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目录(2015版)》根据GHS第四修订版制定,并利用了GHS规定的“积木块原则”, 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
《目录(2015版)》是我国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591号令政策的基础,它的发布有力保障了GHS在我国的实施。
(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推动GHS的措施
2012年7月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要求生产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按照GHS分类标准对产品进行分类,并提供符合GHS标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安全标签。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对统一分类、SDS和安全标签提出了要求,推动了GHS的实施,尤其是在化学品危害信息传递方面。(www.daowen.com)
2013年7月1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要求企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为GHS物理危险性的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通过督促企业开展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在化学品统一分类的方面推动了GHS的实施。
2015年8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在分类信息表中对《目录(2015版)》所列危险化学品,按照GHS相关标准进行了危险性分类,为企业识别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以及进行SDS和安全标签的编制提供了有效信息,对推动危险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落实GHS关于化学品统一分类和危害信息传递的具体措施。
(三) 其他部门推动GHS的措施
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新物质申报时,必须提供按照GHS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SDS。在新化学品物质登记环节,督促企业全面落实GHS的要求。
2012年2月2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遵守591号令的相关规定,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其中对符合GHS标准的分类报告、SDS和安全标签的审核是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在进出口环节核查化学品的分类以及SDS和安全标签,督促企业落实危害信息传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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