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消费品的安全标签与GHS制度相关

消费品的安全标签与GHS制度相关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GB13690—2009针对消费品提出了基于伤害的产品标签,这点与联合国GHS制度不谋而合,鼓励主管部门针对消费品中的慢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该危害是否体现在产品标签上。与此同时,GB/T36499—2018《基于GHS标签的消费品风险评估指南》采纳了联合国制度附件5的相关技术要求,规定了消费品类GHS标签的风险评估原则,为业内编制消费品类GHS标签提供了评估工具。[11]安全标签又称危险公示标签,或者GHS标签,英文名为labelling。

消费品的安全标签与GHS制度相关

随着化学工艺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吃、穿、住、行等各方面都可以看到化学制品的身影,其中常见的诸如化妆品药品、食品等消费品都会含有一定数量的化学品,按照GHS制度确定的分类原则,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物理健康或环境危害,但是与工业化学品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些消费品是人们为了获得某种功能,而有意接触或使用,例如服用药品可以治疗疾病,另外人们在使用这些消费品时,通常都是短时间、接触少量的化学品。如果从使用场景的危害暴露程度来评估,人类接触消费品中化学品程度是较低的。

基于以上的分析,联合国GHS制度提出了化妆品、药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中的杀虫剂残留在人类有意摄入时,可以不用加贴本节描述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简称GHS标签),同时对于其他日用消费品例如家用洗涤剂、个人护理产品等,GHS制度也鼓励世界各国的主管当局采用基于消费品化学品暴露风险,制定适合的警示标签。

我国的GB13690—2009针对消费品提出了基于伤害的产品标签,这点与联合国GHS制度不谋而合,鼓励主管部门针对消费品中的慢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该危害是否体现在产品标签上。与此同时,GB/T36499—2018《基于GHS标签的消费品风险评估指南》采纳了联合国制度附件5的相关技术要求,规定了消费品类GHS标签的风险评估原则,为业内编制消费品类GHS标签提供了评估工具。

在美国,日用消费品如果根据联邦危险物质法令(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的危害分类标准,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强致敏的,或者产生压力,且在使用中或可预见的误用中,有潜在的可能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疾病时,才需要加贴特定的安全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中的有害组分、基于FHSA的危害分类、信号词(包括DANGER、POISON、CAUTION或WARNING)、警示语(告知消费者如何使用或避免误用产品)以及必要的急救措施。

在加拿大,大部分日用消费品都列入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CPSA)和日用消费品化学品及包装规则(Consumer Chemicals and Containers Regulations, CCCR)的管理范畴,其中CCCR对消费品制定了单独的危害分类标准和警示标准要求,技术内容与GHS制度不同。

综上所述,目前基于伤害的消费品标签已被部分国家的主管部门列入立法的范畴,也有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在试行,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国家/地区采纳类似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李政禹.化学品GHS分类方法指导和范例.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7修订版).联合国,2017.

[3]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联合国,2017.

【注释】

[1]SDS全称为Safety Data Sheet,中文翻译为安全数据单。在我国以及美国等国家/地区,SDS又称为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中文译名为材料安全数据单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www.daowen.com)

[2]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明确要求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向下游提供完整的一份SDS,而化学品的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没有SDS的化学品。

[3]此处列出的SDS十六部分标题来源于联合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中文版),可能与我国SDS编写标准GB/T 16483—2008和GB/T 17519—2013中的表述不完全一致,这不影响SDS的使用。

[4]此处列出的SDS每个部分内容来源于联合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中文版),与我国以及欧、美、日等国家/地区发布的SDS编写标准有轻微的不同。

[5]在已经执行联合国GHS制度的国家/地区(例如我国、美国、日本等),化学品在进行GHS分类时须依据当地国家/地区的法规或标准。例如,在我国化学品需依据GB30000.1系列标准进行危害分类;在美国则须按照美国OSHA发布的HCS 2012法规进行危害分类。

[6]GHS标签的相关定义请见第十二章第二节。

[7]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组分,主管当局允许在SDS中不显示CAS号,真实名称可以用类属名称代替,例如甲醇可以用醇类代替。

[8]运输法规还包括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则范本》衍生出来的,针对特定运输方式的法规:《国际海运危规》(IMDG code)、《国际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 TI)、《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

[9]Ⅰ类、Ⅱ类和Ⅲ类别包装分别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中度危险性以及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10]海洋污染的分类标准可参见《国际海运危规》(IMDG code),其与联合国GHS制度中的急性水生危害类别1以及慢性水生危害类别1和类别2标准相同。

[11]安全标签又称危险公示标签,或者GHS标签,英文名为labelling。

[12]来源于欧盟理事会第92/58/EEC号指令,发布于199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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