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GHS制度根据化学品危害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以及环境危害,其中物理危害主要关注化学品易燃、易爆以及氧化性等危害。在GHS制度中,化学品的健康危害细分为10个大类,具体见表10-2。目前在GHS制度中,环境危害仅考虑化学品对水中各种生物长期和短期的危害,以及对臭氧层的破坏效应,对于土壤和大气的其他危害暂时未纳入分类考虑的范畴,GHS制度中的两类环境危害见表10-3。
GHS制度根据化学品危害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以及环境危害,其中物理危害主要关注化学品易燃、易爆以及氧化性等危害。在GHS制度(第七修订版)中,化学品的物理危害细分为17个大类,具体见表10-1。
表10-1 GHS制度中的17类物理危害
① 退敏爆炸物是联合国GHS制度(第七修订版)新增加的一项物理危害。
如表10-1所示,物理危害主要是由化学品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引起,比如有机过氧化物主要是指化学结构中有R—O—O—R′结构的有机物;而遇水反应放出易燃气体则是用于描述那些遇水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同时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如碱金属等)。
健康危害顾名思义主要是描述化学品通过吸入、皮肤接触以及食入等途径进入人体后,在短期和长期的时间范围内对人体所产生的各种有害效应。在GHS制度(第七修订版)中,化学品的健康危害细分为10个大类,具体见表10-2。(www.daowen.com)
表10-2 GHS制度中的10类健康危害
如表10-2所示,GHS 制度将化学品对人体的长期危害(如致癌性、生殖毒性)都纳入了分类的考虑范畴,这也体现了GHS制度出台的目的之一:加强对人类健康的保护。
环境危害主要是指化学品对大气、水和土壤中各种生物的有害效应。目前在GHS制度(第七修订版)中,环境危害仅考虑化学品对水中各种生物长期和短期的危害,以及对臭氧层的破坏效应,对于土壤和大气的其他危害暂时未纳入分类考虑的范畴,GHS制度中的两类环境危害见表10-3。
表10-3 GHS制度中的两类环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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