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2015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用户交寄普通化学品,应当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封装化学品必须符合寄递安全要求。对用户交寄的普通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专门的营业场所或安排专门人员收寄验视”。用户在寄递普通化学品的过程中,寄件人需要准确完整地填写快递运单信息,由指定的地点和人员进行专门的普通化学品的收寄,在包装、运输的整个过程中加强防范,确保普通化学品的安全寄递。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www.daowen.com)
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对普通化学品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责任进行了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第八十七条对有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的寄递过程中,快递普通的液体、粉末、膏状物体也会被快递企业禁止,这种行为固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快递公司在不能判别不明形式的液体、粉末等物质情况下的自发管理手段,有时也是地方重大活动时临时加强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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