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我国在2015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邮政法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快递的收寄做出了有关规定,第七十五条对违反寄递规定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第二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第七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寄验视制度作为快递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快递寄送渠道安全的核心制度。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上,收寄验视一般依靠快递员开箱检查,采用机器进行验视的企业较少,对于快递企业来说,开箱验视一方面会增加企业在人员、设备上的投入,另一方面会增大企业客户流失的风险;对于寄件人来说,会担心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被泄露而拒绝配合,目前收寄验视制度的真正落实还存在一定困难。(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