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管理部门(包括消防、安全生产职能)是厂内管道、化工区管道、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内部,管道安全事故为过程安全或设备安全的关注对象,属于企业职业安全和消防监管的范围,建设部门和下属燃气管理机构则是城镇燃气的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在油气长输管道中,能源主管部门发挥着重大作用,同时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也承接安监部门等职责,承担部分安全监管职责。
为加强管道安全管理,原国家安监总局于2012年公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并于2015年修正执行,适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规定提出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等特定要求。回顾第一章危险货物概念的讨论,如果管道运输单位内部的原料、中间产品或尚未进入出售状态的产品,这样的危险化学品并不属于狭义的“货物”。在原料供应和生产上下游一体化的工业区中,常有危险化学品管道连接两个不同的单位,这时危险化学品的管道运输属于贸易中的货物,法律责任关系比单一所有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更为复杂。本规定着重指出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沟通、分类等技术要求属于危险化学品各项安全技术标准的内容,本规定并未涉及。规定针对性要求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GB7231—201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根据管道内物质,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基本识别色可用不同方法标识,如管道全长标识、管道上色环标识、管道上长方形识别环标识、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系挂识别标识牌标识。八种识别色如表8-1所示。
表8-1 工业管道八种基本识别色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要规定管道安全,但适用范围更广,包括厂内管道和长输管道,第6条要求安监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第13条指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天之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D0001—2016《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从设备管理角度规定了安全要求。管道完整性管理(PIM)技术规范依据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2016年修订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管道等燃气设施提出概括性技术性要求,没有针对管道安全运营系统全面的管理规定。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了设计方面的安全要求。部分省市制订了针对运营阶段燃气管道安全的规定,如《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中的“用气服务与安全”专章、《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等。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了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包括管道规划建设、运营保护、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等事项。运营保护具体包括巡护、检测、维修,管道设施周围的作业禁止和施工限制,抢修与应急等内容。该法要求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能源部门为本法规定的主管部门。2014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将油气管道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2015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承担规划协调和油气管道政策标准制订职责,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监总局承担项目安全审查、事故调查、督促隐患整改等职责。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油气安全环保体系,提升全产业链安全清洁运营能力,加强油气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油气全产业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风险应对和防范机制;尚未有具体细则阐明不同部门、机构在改革中的职责与任务。(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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