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及以上集装箱运输。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在危险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规定了两个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即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危险货物运输中都有明确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7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做出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和防范措施等材料提交给承运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63条规定: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108条决定删除了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关于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的有关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不再实施承运人、托运人许可制度。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www.daowen.com)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69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第70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第71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6条:铁路运输托运人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7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8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9条: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100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 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2) 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3) 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4) 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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