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概念混淆问题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概念混淆问题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定义的框架下,当时中国对于危险化学品是完全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性类别进行分类并监管的。2002年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都可以清晰地看到法规定义和目录中的化学品都属于危险货物。若完全将这些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交通主管机关又有违反国务院条例的风险。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概念混淆问题

这个问题在中国不仅仅对于水运危险货物,实际上对所有国内运输模式下都存在。在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之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实际上是根据联合国《规章范本》的9大类运输分类进行定义的,也就是说当时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实际上是危险货物中的化学品。在这种定义的框架下,当时中国对于危险化学品是完全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性类别进行分类并监管的。2002年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以下称“旧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都可以清晰地看到法规定义和目录中的化学品都属于危险货物。由于危险化学品在当时和危险货物并无冲突,运输中都是危险货物,因此这些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规,特别是其中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要求(旧条例)与交通部体系下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具体要求和谐统一,并无问题。然而随着GHS在全球范围内实施,GHS对于化学品的分类标签不再仅仅考虑运输过程中包装货物以及工人短暂接触所带来的急性危害,更多地考虑工作和储存场所的工人以及消费者长年累月地接触化学品可能带来的危害。危害分类大大增加,比如原来运输过程中并不被关注的对人体的长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在GHS体系下都有所分类。中国在2008年开始实施GHS,2011年国务院更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然而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并没有意识到未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定义将会发生变化,仍然在其相关章节指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危险货物相关的法规要求。在2015版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发布之后,这种矛盾就凸显出来。《目录》中很多的化学品有GHS的某些分类,但不是危险货物,不在9大类的范畴,没有UN号,这些化学品在国内如何运输的问题无法得到完全合法的解决。交通主管部门不能违反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但若要将这些不属于危险货物范畴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进行运输,又无法和国际接轨,为企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技术层面上也无法给这些化学品归属合理的运输分类、UN号码、包装类别等。若完全将这些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交通主管机关又有违反国务院条例的风险。虽然2018版最新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阐明危险货物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及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其他国际公约、国家标准所定义的相关危险货物,但由于591号令仍然是不可违反的上位管理条例,新版法规仍然增加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种模糊不清的阐述。目前海事管理机构的实际管理模式是要求货主申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这些危险化学品进行水路运输的包装、积载、隔离等进行评估,若评估为非危险货物,则按非危险货物对待;若评估为危险货物,按照相应的包装、积载、隔离等要求进行水路运输。

读者们应当理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是坚持与国际接轨的合理做法,管理对象还是运输中的危险货物,但从长远来说,未来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相关条例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不同,从源头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阐述清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企业和交通主管机构面临的困境。(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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