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水路禁运化学危险品政策解析

国内水路禁运化学危险品政策解析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某些特别危险的化学品泄漏对内河封闭水域的危险性较大,2002年国务院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四十条特别要求“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内水路禁运化学危险品政策解析

考虑到某些特别危险的化学品泄漏对内河封闭水域的危险性较大,2002年国务院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的第四十条特别要求“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2002年条例实施后,对于列明在《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实施内河禁运。

2011年国务院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时仍然沿用并拓展了上述规定,在新版条例的第五十四条中,其要求“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但是“剧毒化学品”的范围和定义在新法规体系下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被废止。“剧毒化学品”改用备注的方式在新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被标明。在新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剧毒化学品从原来的335种减少至148种。

法规变动后对于之前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带来挑战,为了应对法规变化,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四部(局)于2015年7月联合发布了《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下称“2015版试行目录”),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www.daowen.com)

此版2015版试行目录的立法依据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第五十四条进行制定。由于当时目录发布时间紧迫,2015版试行目录的列入化学品还是仅仅从急性毒性进行考虑,涵盖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148种剧毒备注的化学品外,仍然纳入了虽然在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无剧毒备注的,但同时被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和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化学品160种。2015版试行目录最终列明了308种危险化学品禁止内河运输。四部(局)对于内河禁运的化学品还是采取较为保守的方式。

2015版试行目录目前为法定的禁运目录,但从名称就可以看出“试行”,其实为过渡政策。实际上四部(局)目前正在完善该目录。四部(局)未来会从更科学的角度定义内河禁运的化学品标准,而不仅仅是急性毒性(剧毒)。未来的禁运目录会从运输中的稳定性、急性毒性(剧毒)、对于水生环境的危害及可消除(降解)性,并结合国际公约的禁止条款,多维度综合考量,制定禁运标准。禁运目录未来也是采取动态的方式进行维护,对于在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下新注册的化学物质,也会采用上述的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适用禁运的纳入禁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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