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析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析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于运输人员、船舶条件、特殊禁运、进出港告知程序以及涉及危险货物的港口进一步要求,第九条规定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交通运输部具体的行政要求体现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于运输人员、船舶条件、特殊禁运、进出港告知程序以及涉及危险货物的港口进一步要求,第九条规定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第三十条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明确指出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第三十一条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条件进行要求,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第三十二条程序上要求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订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三十三条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交通运输部具体的行政要求体现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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