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国内对于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水运分为国际远洋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对于国际远洋运输危险货物,中国法规已经和国际接轨,直接使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为《国际危规》)。对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对于涉及危险货物的港口的建设规划和安全监督管理有一定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国国家政府层面,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第3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四章专门规定危险货物的监管。交通主管部门为了更好地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执行,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为交通部)开始对一系列的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法规进行修订,其中最重要的当属最近2018年8月9日,交通部正式发布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并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实施。新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术要方方面直接和国际要求接轨,并充分考虑国内水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法规要求。对于危险货物的定义、船舶要求、积载隔离和人员培训等,新版法规基本直接引用《国际危规》,同时考虑内河敏感水体国内的特殊情况,要求“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其他法规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货物。”未来国内水运危险货物的要求和《国际危规》基本保持一致,但会严格禁止内河水运某些对于水体危险性特别高的化学品。这些严格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以《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方式进行公布。随着新版法规的正式实施,2003年发布的旧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发布的《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以及1996年发布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此外,交通部于2013年新颁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并于2014年正式执行,该规定对于水路运输经营者进一步规范。其第二十条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www.daowen.com)
对于参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从业人员,交通部于2016年颁布了59号令《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其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给予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对于涉及危险货物经营的港口,交通部在2017年新颁布了27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港口的经营人资质、日常的作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并界定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由于本规定主要是对于港口的安全运营条件和资质的要求,本书后续不作更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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