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是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主持下编制的,于1957年完成,并于1968年1月生效,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ADR与《建议书》的规定保持协调,吸取各国管理经验之长,与时俱进,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涉及的分类鉴定、包装容器、托运程序、运输操作等环节进行了系统规定,为其缔约国规范境内及跨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和技术规章,是国际上主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章。ADR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公约》(RID)、《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ICAOTI)、《危险货物国际内河运输欧洲公约》(ADN)共同构成了涵盖道路、铁路、海运、民航及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危险货物规章体系。
2017年,ADR缔约方共包括49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于欧洲、中亚等地。根据2008年9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内陆危险货物运输的2008/68/EC指令,ADR的附录A和B已被欧盟各成员国采纳作为其境内和跨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章的基础。一些非欧盟成员国也采用ADR的附录A和B作为其国家法规的基础。ADR是国家之间的公约,不具备整体执行权。实践中,道路检查由缔约方执行,其主管机关可依照其国内法律对违法者采取法律行动,ADR本身未提出任何处罚措施。
ADR公约主要分为公约文本及附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提出技术和管理要求包含于附录A和附录B中,ADR的附录共九个部分。
附录A为关于危险物质和物品的一般规定和要求,与联合国《建议书》的结构对应,共分为7部分。
1.第1部分:一般规定。该部分是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通用性规定,较多涉及管理性的内容。第1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附录A、B的适用范围(包括豁免、多式联运协调等规定)、术语定义和度量单位、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的人员培训、参与方的安全义务(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充装人、集装箱运营商等)、临时免除ADR规定、过渡措施、第7类物质的一般要求、安全监督检查(行政监管、监管跨国协调、安全顾问、事故报告、检验监督等)、运输限制(包括隧道通行限制等)和安保规定(有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定义、安保培训和安保计划等)等内容。
2.第2部分:分类。该部分对危险货物分类和试验方法进行了规定,与联合国建议书总体保持一致。
3.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豁免。该部分主要引入了危险货物一览表,并对有限数量和意外数量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危险货物一览表是将ADR要求落实到具体货物上的关键。危险货物一览表共20栏。一览表的各栏含义与前述JT/T 617.3中各栏的含义一致。ADR的一览表涵盖的内容比联合国《建议书》中一览表的11栏内容更多。
4.第4部分:包装和罐体规定。本部分主要对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UN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交换箱体、管束式车辆、纤维增强塑料材质(FRP)的罐体和罐箱、真空操作危废罐和移动式爆炸品制造单元(MEMU)的使用进行了规定。包括对上述包装使用的一般规定及针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等。本部分以包装指南的形式对ADR中的包装代码进行了说明。ADR在第4部分中给出了将混合物同化为标准溶液以确定其与包装的兼容性的规则、程序及同化列表,是ADR的特色内容。(www.daowen.com)
5.第5部分:托运程序。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托运的规定,包括包装标记、标志、单据等内容。具体包括危险货物包件的标记和标志的规定及图例,集装箱、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移动式爆炸品制造单元(MEMU)、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车辆的揭示牌和标记规定(包括橙色标记牌危险性识别号的规定),运输单据规定,特定条件下的托运规定等。此外,还对未清洗包装、第7类危险货物的托运规定等进行了规定。
6.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s)、大型包装、罐体和散装容器的制造和试验要求。本部分对包装物的制造及检验进行了规定,与ADR的第4部分有密切的关系。
7.第7部分:运输、装卸及操作条件的规定。本部分主要对包件、散装、罐装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物及运输车辆选择进行了规定,对装卸和作业操作如危险货物包件的混合装载,危险货物包件与食品、消费品及动物饲料的混合装载,运输量限制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提出了适用的特殊装卸与操作规定,并与危险货物一览表进行了衔接。
附录B为关于运输设备和运输作业的规定,是ADR相对于《建议书》特有的规定,体现了道路运输的特点,分为以下两部分。
8.第8部分:车组人员、设备、作业和单据的要求。本部分主要对运输单元、车组人员培训、车组人员操作、停车监护、隧道通行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特殊种类危险货物提出了附加规定,且与危险货物一览表进行了衔接。
9.第9部分:车辆制造和批准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了分类,根据分类提出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结构要求,并对特殊用途的车辆(如爆炸品包件、包件、散装、温度控制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移动爆炸品制造单元等)提出了要求。对车辆的ADR批准及证书进行了规定。
ADR涵盖了危险货物运输的要素及环节,将技术内容和管理内容进行了良好的结合,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在国际上的多年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ADR在缔约国的实施通常须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ADR所规定的跨境运输及缔约国国内运输进行一定的协调。以德国为例,德国是化工强国,危险货物国内运输与跨境道路运输需求较大,ADR在德国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体系中,属于法律层级,由议会批准实施。除ADR外,德国还制定了《危险货物运输法》(GGBefG),与ADR配合,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管理。除法律外,德国联邦参议院批准了一系列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法规,包括《关于境内及跨境危险货物道路、铁路及内河运输条例》(GGVSEB)、《危险货物稽查条例》(GGKontrollV)、《危险货物安全顾问条例》(GBV)、《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GGAV)等。其中,GGVSEB是交通部依据GGBefG授权制定,在道路运输方面,该条例是对ADR的补充,规定了各政府部门及联邦机构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所负有的职责,责任被明确到具体单位及岗位。同时,该条例对部分特殊货物或德国国内运输与ADR存在差异的内容进行了规定。GGKontrollV是为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而制定的条例,根据欧盟指令,制定了监管部门在进行路上检查及对企业入户检查的相关规定,包括对检查项目的规定、对检查结果严重程度的判定等。除法律和法规外,联邦交通部还制定了文件——《关于实行危险货物道路,铁路,内河运输法规(GGVSEB)以及其他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的指南》(RSEB),该指南目标是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及操作方能够充分理解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定期根据法规变化进行更新。以上包括ADR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被编制成手册,供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方、参与方及相关方共同使用,实现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范的统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