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包括完全豁免、部分豁免和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豁免三种。就豁免而言,现有法律法规及文件对此进行涉及的主要是《危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部分管理文件。其中,《危规》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针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危险货物,提出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制度。《危规》规定:“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该条款提出了豁免的概念和申请豁免的方法。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谁提出,谁举证;二是专家评审、统一公布。
1.通过管理文件豁免
2010年11月,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交运发字〔2010〕141号),豁免了UN1365潮湿棉花、UN1362活性炭、UN1350硫等10种物质,该《通知》的规定属于全部豁免的范畴,即满足文件要求的货物在道路运输环节完全按照普通货物运输,不需要企业、车辆及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该文件同时明确其列明的危险货物豁免仅适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生产、包装、经营、储存、使用及其他方式运输等仍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豁免方面,除标准直接规定的情形外,主要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相应文件的形式进行豁免。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研究与论证,2016年4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6〕61号),2017年7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7〕96号),对运输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瓶装二氧化碳、氮气等气体,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对超过规定数量的上述瓶装气体,仍须按照危险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豁免主要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技术指南的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装的最大数量、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测试的要求。每个运输车辆装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kg时,或装载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超过1000个时,且单据及相关证明文件满足该规章要求时,可以豁免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要求,免除与其他货物混合装载时的隔离要求。但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禁止采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配套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指南等文件,指导运输企业按步骤合规进行操作,包括确定货物种类是否适合采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道路运输,包装的选用和试验要求,装载量限制,包装要求,标记要求,准备相关单据和证明文件的格式和填写要求,装卸及运输操作要求等。(www.daowen.com)
有限数量兼顾了货物危害性和运输安全、效率的需求,经过国际实践,规范的有限数量操作基本能够在提升小批量危险货物运输效率的同时保证安全。道路运输领域有限数量豁免方面,目前的应用范围比较有限,主要实践是对部分Ⅲ类包装的农药进行了豁免。根据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的规定,对两种情形的农药进行了豁免:一是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运输,即不是所有的农药都是危险货物;二是对列入GB 12268标准农药条目,且包装类别为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照普通货物处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且须在包装外准确贴标签,注明内容物的联合国编号和包装类别。且在文件的附件二中给出了可以采用限量运输的货物列表。
2.通过技术标准进行豁免
与法规相比,通过品名表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豁免更加具体,指导性更强。通过品名表中的特殊规定,实现对某一条目的豁免或附加条件的豁免。这类标准主要是指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该标准品名表的第7栏是特殊规定栏,通过代码的形式对部分危险货物进行了特殊规定,其中部分代码涉及豁免的内容。例如,UN1170 乙醇,根据GB 6944所确定的包装类为Ⅱ类或Ⅲ类,当包装类别为Ⅱ类时,适用144号特殊条款,当包装类别为Ⅲ类时,适用144号和223号特殊条款。144号特殊条款规定,按体积分数含乙醇不超过24%的水溶液,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223号特殊条款规定,适用本条目的物质,如其化学或物理性质在试验时不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类别或项别”一栏所列的类别或项别或任何其他类别或项别的定义标准,则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144号和223号特殊条款是有条件豁免的条款。上述特殊规定同时说明不是所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质或物品都必须作为危险货物进行运输。此外,该标准将UN1327(干草、禾秆或碎稻草和稻壳)、UN1845[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当作为冷却剂时]、UN3363(机器中的危险货物或仪器中的危险货物)等物质均通过特殊规定进行了豁免。
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相关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GB28644.1《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和GB28644.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等。上述标准对以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运输时的一般规定、包装、包件测试、标记、单证、豁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以列表的形式提供了允许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列入该标准中的危险货物运输量在满足例外数量或有限数量时,且达到包装、包件测试、单证、标记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豁免部分或者全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
JT/T 617.3也采用一览表的形式,将每个联合国编号的特殊规定及有限数量、例外数量的要求都集成在表格中,并在该标准中对特殊规定、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代码含义进行了解释,与ADR及新版本的《建议书》体例一致。相当于将GB 12268与GB 28644.1、28644.2等标准中关于豁免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便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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