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联合国(UN)规格包装代码
1.包装类型代码
危险品的包装类型用不同的代码来表示,分为外包装/单一包装、复合包装和组合包装,其中组合包装只有外包装有包装代码。包装类型代码一般是两位或者三位,第一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的种类,第二位是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包装的制造材料,第三位是阿拉伯数字用以表示某些有更细化分类的包装的类型。
比如常见的可用于危险品的金属桶,包装类型代码为“1A1”,第一位是“1”表示种类为“桶”,第二位是“A”表示材质“钢”,第三位“1”表示“桶盖不能取下”,“1A1”合起来则表示包装类型为“桶盖不能取下的钢桶”。
复合包装因为内容器和外包装为不同材质,因此在包装代码表示材质的部分用两个大写字母表示,第一位大写字母表示内包装材质,第二位则表示外包装材质。比如包装类型代码为“1HA1”,其中“H”表示“内部为塑料材质”,“A”表示“外部为钢材”,合起来“1HA1”则表示“桶盖不能取下的内塑外钢的复合桶”。
2.包装质量代码
有一些包装会出现与包装质量相关的代码,目前有四个代码,分别是“V”“U”“W”和“T”。简单来说,“V”表示特殊包装,“U”表示用于感染性物质的特殊包装,“W”表示等效包装,“T”表示救助包装。
目前运输中比较常见的是带“V”的特殊包装,这类包装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由于通过了更为严格的性能检验要求,因此豁免了一些其他要求的包装。比较常见的如“4GV”表示纤维板纸箱特殊包装,其特点是,在通过了法规要求的性能检验之后,内包装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包件,没有材质和种类的限制,既可以用于液体,也可用于固体,且可用于不同包装等级的危险品。目前4GV这类包装在国外使用较多,而在国内据了解因为对这类包装的监管部门尚不明确,因此使用不多。
须注意的是,这一类包装在使用时有明确的使用要求,比如对吸附材料的要求,内包装总重的要求等,应严格对照法规使用。
3.关于内包装
除了用于气溶胶外,内包装是按照其制造材料,如玻璃、塑料、金属等来简单识别的,没有对应的包装代码。
(二) 联合国(UN)规格包装的标记
除了某些用于第2类气体、第7类放射性材料以及某些第9类危险品的包装之外,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包括单一包装以及组合包装当中的外包装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在正确的位置进行标记,标记必须耐久、清晰并位置和尺寸容易被看清。
标记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包装符合检验合格的设计类型并符合法规对包装制造的规定,但此类规定与包装的使用无关。因而,就其本身而言,标记并不一定证明该包装可以用于盛装任何物质。
须注意的是,UN规格包装的标记有字体大小的要求,且不能是手写的。如果该标记不是直接打印或压印在包装上,航空公司可能会进行额外的审查。
标记有严格的格式要求,由于在本书其他章节已有提及,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 危险品包装的具体要求
对于每一类包装,如内包装、外包装、复合包装等具体规格的包装要求,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常用的1A1钢桶,法规规定桶身和桶两端须用钢板制造,钢板的型号和厚度应足以适合于钢桶的容量和用途,拟装40L以上液体的桶的桶身接缝须采用焊接方法,用于装运固体或40L及40L以下液体的桶身接缝须是机械接缝或焊接,凸边的接缝须是机械接缝或焊接接缝,可以使用单独的加强箍等。在选择包装时必须仔细了解法规要求并严格遵守。
(四) 性能检验要求
UN规格包装必须通过与其包装类型相对应的性能检验测试,测试需要考虑到包装的材质和构造,以及是用于承载液体还是固体等因素。测试的目的是确保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危险品可以安全运输。在某些国家,测试机构须取得国家授权或批准。进行试验的包装须按照运输要求进行准备,对组合包装要包括使用的内包装。试验时可采用其他物质,即模拟物代替拟运输的物质。
测试分为跌落试验、堆码试验,所有拟盛装液体物质的包装设计类型还需要进行防渗漏试验、所有拟盛装液体的金属、塑料和复合包装都须进行内压(液压)试验。对于防渗漏试验和内压(液压)试验,如果是组合包装,其内包装不需要进行这些试验。
试验报告必须含有规定的内容,并提供给包装用户。
对于压力容器、气雾剂容器和盛装气体的小容器(储气筒)和盛装液化易燃气体的燃料电池筒,以及感染性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中型散装容器IBC等,法规对其构造、试验和批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规对内包装没有单独的性能测试要求,但是对其质量如结构设计、兼容性、包装封口等都有规定,须认真检查遵守。
这里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看看,在危险品需要进行空运的时候,作为托运人,应该如何按照法规要求来正确选择合适的包装。
产品为易燃液体,UN编号为1993,包装等级为Ⅰ,内包装为金属瓶,瓶内产品净重为5升,外包装为UN规格的纸板箱,单个外包装毛重11千克,包装内的产品净重为10升。计划通过东方航空公司从中国直航运输至美国,须考虑:是否可以采用航空运输?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可以使用客机还是货机?如何判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或者是如何按照法规要求来正确选择合适的包装?
操作步骤:
1.首先根据运输国家,判定为国际空运,须符合国际空运法规要求和航空公司要求,实际操作时主要按照IATA DGR规定,步骤如下。(www.daowen.com)
打开IATA DGR,翻到第4.2部分,查询危险品品名表。
(1) 查询列A,找到UN1993。
(2) 查询列B,检查名称是否与本次需要运输的产品的正确的运输名称相匹配。
(3) 查询列C,检查其危险性类别以及次要危险性是否与产品的分类相匹配。
(4) 查询列E,根据产品包装等级找到适用于该产品的对应的“行”,以进一步查询法规的具体要求。
这里须注意的是,与橘皮书以及其他运输模式法规如IMDG和ADR不同,IATA DGR中4.2章节的品名表排序不是按照UN号的编码顺序来排列的,而是按照运输名称的首字母顺序排序的,因此IATA DGR中另设了按照UN号的编码顺序排列的4.3章节以便快速查询。如果使用纸质版的IATA DGR,须通过4.3章节找到UN号,再根据对应的页码从4.2章节中找到该UN号对应的信息。如果使用电子版的IATA DGR,则可通过UN号在“Identification”里直接进行搜索。
(5) 查询列F,即“EQ(see 2.6)”到DGR 2.6章节可以查询这个产品不可以使用例外数量EQ运输(备注:熟悉法规的可以知道,对所有允许采用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品,单个运输包装内的产品净重最大也只有30g/mL,所以据此不用查询品名表也可以做出快速判定该产品不能使用EQ)。
(6) 查询列G和列H,即“Ltd Qty”,判定是否可以使用有限数量运输,发现标注为“Forbidden”,表示该产品不允许使用有限数量运输。
(7) 查询列I和J,判定是否可以使用客机运输,发现列I对应的包装说明为“351”,列J对应的单个运输包装所允许的最大净重为1升。由于这个产品单个运输包装内的产品净重为10升,已超过限量,所以可以判定不能使用客机运输。备注:可以使用客机运输的,一般来说也可以使用货机运输,因此品名表里不会单独列出客机运输的要求,而是直接以“客机和货机”(Passenger and Cargo Aircraft)列出。
(8) 查询列K和L,判定是否可以使用货机运输,发现列L对应的单个运输包装内所允许的最大净重为30升,初步判定该产品符合列L的要求,现在我们来进一步查询列K对应的包装说明“361”。
到IATA DGR第五章节找到“包装说明361”,可以看到,对于包装的要求为:须满足5.0.2的一般包装要求。具体包括:① 须满足5.0.2.6的对包装相容性的要求;② 须满足5.0.2.7的对包装封口的要求;③ 须满足其他的包装要求,即:内包装必须装有足够的吸收材料以吸收内包装的全部内容物,并且在放入外包装中之前须放置在刚性的防漏容器中。可以使用单一包装或者组合包装。
采用组合包装时,内包装要求:只允许使用玻璃或金属材质,禁止使用塑料材质,并且单个内包装内允许的最大净含量为玻璃内包装为1.0升,金属内包装为5.0升。单个运输包装内允许的最大净含量为30.0升。
外包装要求:可以使用的包装类型为桶、罐、箱。
每种包装类型允许的材质,比如桶,对应的材质为钢、铝、胶合板、纤维质、塑料、其他金属。如果使用箱,则该产品允许使用的UN规格的纸板箱必须为4G,该材质和种类允许使用。
采用单一包装时,可以使用的包装类型为桶、罐、复合包装、气瓶。
根据已有信息,产品使用了组合包装,内包装为金属瓶,瓶内产品净重为5升,符合货机运输对于组合包装里的内包装材质和数量限制的要求。外包装为UN规格的纸板箱,单个外包装内的产品净重为10升,也符合了货机运输对于组合包装里的外包装材质和数量限制的要求。是否可以判定这个产品包装符合货机运输要求了呢?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还须检查并确认包装是否符合“包装说明361”里提到的:须满足5.0.2的一般包装要求,以及特别提到的,对于包装兼容性、包装封口以及吸附材料和使用刚性防漏容器的要求。只有在一一确认符合这些法规要求之后,我们才可以判定产品的包装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9) 查询列M,检查特别规定是否对本次运输有特殊的要求。特别规定为“A3”。
到IATA DGR第4.4章节找到“A3”,是指如果产品如果经过测试其理化特性不符合列C,也就是易燃液体的分类规则,且没有其他的危险性分类时,可以不用按照危险品操作。由于本次运输的产品已明确分类为易燃液体,因此此特殊规定不适用。
2.查询始发国、目的国以及航空公司是否有相关的特殊规定。检查步骤如下。
查询IATA DGR 2.8部分,国家和航空公司的差异条款。在查询国家差异条款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运输中须经停第三国,经停国家的差异条款也须查询并遵守。
在这个示例中,始发国:中国;目的国:美国;航空公司:东方航空。
现在我们需要查询的是中国、美国以及东方航空公司对客机运输组合包装的易燃液体,对包装是否有特殊规定。可以有两种方法查询。
方法1,在2.8.1.3中通过国家名称根据字母顺序,找到“China”和“United Sates”及其在该表中对应的代码“CNG”和“USG”,再到2.8.2中找到具体条款逐项检查。在2.8.3.4中通过航空公司的英文名称根据字母顺序,找到“China Easten Airlines”及其在该表中对应的代码“MU”,再到2.8.4中找到具体条款逐项检查。
方法2,在2.8.1.4以及2.8.3.5中列出了常见项目的差异条款,通过想查询的内容,比如这里想查询客机运输组合包装的易燃液体包装的差异条款,可以在2.8.1.4表中左列发现没有与托运人相关的国家差异条款,以及2.8.3.5表中左列,“Additional packaging provisions”与包装相关,但是对应的右列中没有“MU”的特别规定。
以上两种方法均可以查询到,始发国和目的国以及航空公司对客机运输组合包装的易燃液体,对其包装没有特殊规定。顺便提一下,虽然对包装没有特殊规定,但是通过查询国家差异条款可以看到,美国对托运人的申报文件有关于应急电话的特殊规定。
另外,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尽管在IATA DGR有列出国家差异和航空公司差异条款,但是这些差异条款并不能覆盖国家和航空公司的所有要求。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熟悉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航空公司的要求。在这个示例中,尽管在IATA DGR国家的差异条款部分未列出,但是中国对于出口危险品包装有特殊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也就是说,在中国出口危险品,生产出口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要求包装容器生产企业提供商检合格的性能鉴定报告,俗称“性能单”,并在出口之前向出口口岸所属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包装使用鉴定。在使用鉴定中检验检疫机构会对包装的数量、重量、标记、包装的整体外观以及包装是否与内装物兼容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俗称“危包证”。实际使用的包装应与鉴定中所用的包装相同,不能随意更换,比如取得“危包证”的测试包装内包装为金属瓶,则不能更换为玻璃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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