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危险品国际航空运输法规及手册解析

危险品国际航空运输法规及手册解析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件十八被认为是危险品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唯一公认的法规来源。各缔约国在制定本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时,通过援引或转化附件十八及ICAO TI中的内容,落实各自义务。截至2017年3月,国际航协有271家会员,代表了国际航空运输总量的83%左右。

危险品国际航空运输法规及手册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交流和贸易越来越频繁,地球村的概念将区域的距离越缩越小。在商品的贸易过程中,运输是至为重要的环节。而时间对于运输的重要性则显得越来越突出。社会经济发展了,多数人的时间价值也在提高,因此他们对运输能否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时间节省就越来越重视。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尽管一般来说航空运输相对于其他的运输模式,如海洋运输、陆地运输、铁路运输等,存在成本较高、运量有限等缺点,但是其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仍然使其在运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也因此发展得越来越迅速。

在享受高效快捷的同时,如何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避免因为货物运输带来的对社会、经济和生命安全的影响,就显得至为重要。因此,在这一章节中,我们将对危险品国际航空运输法规,以及如何按照法规要求正确操作危险品做介绍。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看过本书其他章节的,会发现本章节与其他章节有所不同的是,我们使用了“危险品” 而非“危险货物”的概念,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空运中危险品除包括货物运输中的危险品,即常说的“危险货物”之外,还包括旅客携带的物品中的危险品。由于国内大部分航空法规对航空涉及的“dangerous goods”的常用翻译为“危险品”(部分法规中翻译为“危险物品”或“危险货物”,一般认为“危险品”的说法是源于“危险物品”的简称),因此本章节也主要采用“危险品”的说法。本章节主要讨论空运货物运输中的危险品,旅客携带的物品中的危险品不在本章节讨论范围。

要了解危险品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的发展和框架,需要先了解两个组织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以下简称为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IATA),以下简称为国际航协。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航空领域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得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包括客机运输和货机运输在内的航线网络,但随之也引起了一系列急需国际社会协商解决的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美国在开展多项研究并与其主要盟友进行各种磋商后,邀请了55个国家出席1944年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终,所邀请的55个国家中有54个国家出席了芝加哥会议,而这其中的52个国家,于1944年12月7日在会议结束时,签署了新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就是在当时及现在被更普遍称为的《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这一重大协定,为全球和平开展空中航行的标准和程序奠定了基础。它确立了开展国际航空运输的核心原则,并促成了自那时起对其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成立。由于预计对公约的批准通常会出现延误,芝加哥会议预见性地签署了一项临时协定,其中预见到将建立一个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直到1947年4月4日,在《芝加哥公约》得到足数批准后,临时国际民航组织才正式更名为国际民航组织,并于同年五月在蒙特利尔举行了第一届正式大会。由此可见,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核心使命就是帮助各国实现民用航空规章、标准、程序和组织方面的最高可能程度的统一。

《芝加哥公约》的附件十八,即《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ICAO Annex 18,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为全球航空运输危险品制定了法规基础,其“技术说明”即《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ICAO TI),细化了附件十八的基本规定,并对危险物品安全的国际运输所需的技术要求做出了详细说明。各缔约国在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基础上,也可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法规要求。

附件十八被认为是危险品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唯一公认的法规来源。附件十八及ICAO TI中的标准对于缔约国来说是法律文件,需要强制执行。各缔约国在制定本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时,通过援引或转化附件十八及ICAO TI中的内容,落实各自义务。

通过不同政府之间和组织之间的协作,现在ICAO TI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已尽可能保持一致,并且每两年更新一次。

国际航协是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全球航空公司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45年4月,创始会员为来自31个国家的57家航空公司。截至2017年3月,国际航协有271家会员,代表了国际航空运输总量的83%左右。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于1993年同时加入国际航协,目前已有27家中国会员,是全世界拥有会员最多的国家。(www.daowen.com)

和监管航空安全和航行规则的国际民航组织相比,国际航协具体管理在民航运输中出现的诸如票价、危险品运输等问题,主要作用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来协调和沟通政府间的政策,并解决实际运作的问题。

1953年,国际航协的航空公司会员们发现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运输需求越来越高,如果不加以管控将对包括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其他运输模式的经验来看,大多数的货物如果采取正确的包装以及对包装内数量合理管控,是可以安全进行运输的。通过借鉴这些经验以及结合行业对航空运输特性的了解,国际航协制定了第一部空运危险品的规则。IATA危险品运输规则(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IATA DGR)第一版发布于1956年。

IATA DGR是ICAO TI的“行业手册”版本,由航空公司的危险品专家编制,将航空运输危险品的要求以一种便于操作、简单易懂的方式呈现出来,同时也包含了可以帮助托运人符合要求且使其货物能方便快速地被航空公司接受的一些补充信息。IATA DGR与ICAO TI不同,是非强制性法规,仅仅是供危险品操作者参考的手册。

由于航空公司在某种程度某些方面上的要求要高于ICAO TI的要求,因此可以理解为IATA DGR是基于ICAO TI,又高于ICAO TI要求的非常实用的行业操作手册。因此在本章节中操作部分我们将重点放在了符合IATA DGR上。

ICAO TI每两年更新一次,IATA DGR每年更新一次。除了定期更新以外,ICAO和IATA也会对TI和DGR不定期发布增补和勘误。例如:2016年2月22日ICAO宣布禁止客机运输锂离子电池货物,该临时禁令从2016年4月1日生效。IATA随即在2016年2月23日对ICAO的该条款做出了详细解释和规定,与TI要求保持一致。

危险品国际航空运输适用法律的最高层是国际公约,如《芝加哥公约》附件十八、ICAO TI。其次是本国的法律,如:德国的《危险物品运输法案》《德国航空法案》《航空执照法令》;美国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Transportation 49(CFR 49);加拿大的《危险物品法案》(The Dangerous Goods Act)等。一些欧洲国家还遵守欧洲联合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联合航空管理规定》(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s-Operations, JAR OPS)。第三是由民航主管机构制定的危险物品运输的行业规章。

以美国为例,CFR49是美国运输法规,规定美国国内危险货物运输。其中49 CFR中172部分,对于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引用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而49 CFR 175部分具体规定了危险货物空运的要求,并列出了美国的特别要求(IATA DGR上列为“国家差异”)。美国有18项“国家差异”,意味着以美国作为始发国、目的国和中转国的飞机都须遵守这些特别要求,如运输含易燃气体的点火器需要先由政府批准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检查、测试。所有在美国禁止运输而IATA DGR没有禁止的,在美国的运输必须符合美国法规,禁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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