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维护集装箱并满足国际安全公约要求?

如何维护集装箱并满足国际安全公约要求?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装箱需要日常维护以保证运输时性能不会削弱。对于国际间的海洋运输,集装箱需要符合《集装箱国际安全公约》的要求。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装船前需严格检查集装箱的结构和性能的完整性,揭示牌和安全指示牌是否符合要求。集装箱门运输时可以上锁,但对于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上锁方式需要满足紧急状况下立即解锁的要求。

如何维护集装箱并满足国际安全公约要求?

(一) 集装箱总体要求

对于用于危险货物海运的集装箱,总体要求结构足够坚固,能够承受运输中对于所装危险货物的冲击,并对货物提供保护。集装箱需要日常维护以保证运输时性能不会削弱。对于国际间的海洋运输,集装箱需要符合《集装箱国际安全公约》(CSC)的要求。“近海集装箱(offshore container)”无须满足《集装箱国际安全公约》(CSC)的要求,但由于近海集装箱一般频繁使用在国家临近海域的固定或浮动设施与船舶之间的吊装,其操作环境是真正的海洋环境,所以对于其性能的要求更加严苛。一般要求其能具备在6m浪高环境的作业能力,且必须按照所属国的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取得许可;各国对于“近海集装箱”的测试要求需按照MSC/Circ.860《近海集装箱批准程序导则》进行制定。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装船前需严格检查集装箱的结构和性能的完整性,揭示牌和安全指示牌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任何结构或性能损坏的集装箱或者未按法规要求标签、标记及配备揭示牌的集装箱装船。

(二) 装箱的注意事项

集装箱在使用之前需要对其外观、内部及各附件和紧固件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将危险货物装入有缺陷的集装箱。对于装入集装箱的包件和物品,需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不可将包装受损的包件装入集装箱。特别注意包装上的残留物,须将这些残留物清理干净后方可装箱。对于“一览表”16a栏有“H1”操作代码的货物,需要按照其要求尽量保持干燥。特别注意包件上的警示标志,并严格按照其操作。如向上的“箭头”标志、堆码极限标志、保持干燥标识、以及温度控制指导。可能的条件下,液体货物放置在固态货物之下。集装箱内的货物需要采用足够的紧固、缓冲和保护措施防止在运输中移动、撞击、损坏。这些措施包括:对货物支撑的木块、支架;对货物紧固的捆扎带;填充货物之间空隙的气袋/气柱等。必要时这些措施可以组合使用,最大程度地固定、支撑、保护所装货物。对于这些措施和工具的使用一般需要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操作。所装载的货物尺寸应和所用集装箱相适应,一般不应抵触集装箱的所有内面或伸出集装箱。在运输尺寸过大且不可分割的含有危险货物的物品或机械装置,且运输过程中不可能泄漏时,可以酌情伸出集装箱的形式进行运输。装卸危险货物时,务必小心操作,防止装卸导致危险货物包装破损。包装破损的危险货物严禁继续装运。应按照事先拟定的程序对包装破损的危险货物进行收集,如使用救助包装,并联系托运人,协调重新包装等事务。危险货物装箱时和普通货物混装时,一般要求普通货物优先装载,使危险货物位置靠近集装箱门;并且保证危险货物的标签、标志向集装箱门方向展示,以便操作人员开门时即可识别。集装箱门运输时可以上锁,但对于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上锁方式需要满足紧急状况下立即解锁的要求。当对于特定危险货物有通风要求时,集装箱需要配备满足需要的通风装置。集装箱内部货物的分布需要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共同发布的《货物运输单元装载规则》[IMO/ILO/UNECE Code of Practice for Packing of Cargo Transport Units (CTU Code)]集装箱的装箱人员需要提供最后的“装箱证明”。散装货箱严禁使用集装箱装载。按照《规章范本》和《国际危规》的要求在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外部悬挂揭示牌。

(三) 集装箱内隔离要求

对于有隔离要求的危险货物,一般情况下不得装入一个集装箱。当有海运主管机构批准的条件下,或许能够使用同一集装箱装载隔离条件为“远离xxx”(“away from xxx”)的两种或多种危险货物。即使如此,也须保证集装箱中这些货物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或物理分隔,保证安全条件不受任何妥协。

一般要求食品不与有毒(2.3、6.1、6.2项)、放射性(第7类,除UN 2908、2909、2910以及2911之外)和腐蚀性(第8类)的货物同柜运输。但当能保证柜内与食品类货物安全距离至少3m时,这些较低风险的以上类别的危险货物或许可以和食品同柜装运:6.1项和第8类包装等级为Ⅲ的;第8类包装等级为Ⅱ的;其他主危险性的货物,拥有次要危险性为6.1或第8类的,包装等级为Ⅲ的;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指明按照《国际危规》7.3.4.2.2的要求,即本段a~c。

此外,对于集装箱中需要在运输过程中开启工作的用电装置,如安全监测装置、报警装置等,需要安全地配置在集装箱内。对于防燃烧和防爆要求的装置,还应通过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认证(IEC 60079)。

(四) 温度控制

正如前文所述,对于某些类别的危险货物对于温度敏感。在高于某特定温度的条件下可以自加速分解或自加速聚合。有些反应剧烈的自加速分解可以引起猛烈的燃烧甚至具有爆炸的风险。对于有自加速分解温度的物质,运输过程中需要控制其温度不会接近自加速分解温度(SADT)或者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

从国际运输法规层面,为了便于操作,法规规定默认的运输环境温度为55℃。这个温度的设置是充分考虑了低纬度地区运输时以及密闭在运输装置中可能达到的环境温度。因此一般来说,若危险货物包件内的物质的SADT或SAPT低于或接近55℃,则需要进行温度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需要温度控制的有机过氧化物,《规章范本》有更为精确的定义:SADT在50℃及以下的B型C型和D型有机过氧化物;SADT在45℃及以下E型和F型有机过氧化物。

一般海运的温度控制指导可参考《国际危规》7.3.7.2.1章节,如表31所示。

表3-1 SADT、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的关系表

(www.daowen.com)

对于已经给定SADT、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配方(见《规章范本》或《国际危规》2.4.2.3.2.3及2.5.3.2.4)。运输时对于这些货物需要严格控制其温度在控制温度及以下,但对于液体货物需要特别注意温度不可过低而导致其凝固或与退敏剂分层。同时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当非温控的危险货物与温度控制的货物混载时,温度控制的货物需要靠近集装箱门装载,以方便这些温度控制的货物可以及时被检查或卸载。当不同控制温度的货物在一个集装箱混载时,较低控制温度的货物需要靠近集装箱门方便处置。

(2) 集装箱门在紧急状况下可以立刻开启。

(3) 承运人和船上人员需要被及时告知所装货物在集装箱中的位置和分布。

(4) 集装箱内的包件在集装箱内装载时需要有足够的空间保持通风,包件本身需要被紧固,防止开门时滑落。

(5) 当对于特殊的温控货物,不能按照《国际危规》给定的一般要求进行操作时,需要将特殊操作程序递交给该国的主管机构,取得批准后方可操作运输。

(6) 根据所装货物的特点、控制温度、集装箱本身隔热性和航程特点选择合适的稳控措施。《国际危规》在7.3.7.3章节有详细指导。

(7) 使用制冷装置进行温控的,制冷装置应方便人员操作,同时电路电气设计能抵御海上恶劣的天气条件。需要连续监测集装箱内的温度,要求使用两套独立的温度监测装置,并能够监测温度的变化。

(8) 对于控制温度低于25℃的货物,要求有温度报警装置,当温度高于控制温度时立刻声光报警。报警系统的电源需要和制冷系统的电源相独立。

(9)此外对于电器电源的插头插座,《国际危规》要求甲板下货舱内的,需要达到国际电工委员会60529指导文件中所规定的IP 55的防护等级;对于甲板上积载的,需要达到国际电工委员会60529指导文件中所规定的IP 55的防护等级。

(10) 对于温度控制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根据《国际危规》,一般需要使用机械控温[3]和物理降温[4]并用;或者使用两套独立的机械温控系统。当确保运输中的环境温度最高时仍低于控制温度10℃时,可以仅使用一套机械温控系统进行温度控制。对于除B型以外的温控自反应物质及除B型以外的有机过氧化物,在能保证运输环境温度低于控制温度10℃以上的短距离国际运输时,可以有条件地使用隔热措施及物理降温的手段进行控温。

(11) 除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外,对于一览表2栏“正式的运输名称”中有“稳定的”(“STABILIZED”)一词,或者添加稳定剂后按照《国际危规》的规定,在“正式的运输名称”之后加上“稳定的”(“STABILIZED”)一词的,当运输时环境温度可能超过55℃时,也需要进行温度控制。

(12) 装载闪点低于23℃液体的集装箱,所有的电器设备和电路必须是防爆的。除非控制温度在低于其闪点10℃及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不防爆的电器设备和电路,但并不推荐,因为需要保证当环境温度升高至低于闪点10℃以内时,需要立刻断电。

(13) 各国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的运输条件和货物性质出具批准文件以降低温控设施的要求,比如短距离的国际海运,或者仅在高纬度海域特定的海运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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