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危规》按照《规章范本》1.4章节的要求,在其1.4章节同样设置了安保条款。《国际危规》对于安保的要求,以及对于安保责任的界定还来自SOLAS的要求。在此章节,《国际危规》要求岸上人员的培训里必须涵盖安保条款的内容。除培训外《国际危规》和《规章范本》在1.4.3章节提示性的给予了高风险的危险货物清单,供运输相关人员参考。对于7类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危险货物,其中高危的有以下类别(原书表1.4.1)。
高风险危险货物清单(参考)
(1) 类别1爆炸品,子项别1.1;
(2) 类别1爆炸品,子项别1.2;
(3) 类别1爆炸品,子项别1.3,配装组C;
(4) 类别1爆炸品,子项别1.4:UN Nos.0104,0237,0255,0267,0289,0361,0365,0366,0440,0441,0455,0456和0500;
(5) 类别1爆炸品,子项别1.5;
(6) 项别2.1含有超过3000L的易燃气体的公路罐车、移动罐柜、铁路罐车等运输装置;
(7) 项别2.3有毒气体;
(8) 类别3含有超过3000L的包装类别为Ⅰ或者Ⅱ的易燃液体的公路罐车、移动罐柜、铁路罐车等运输装置;
(9) 类别3液态退敏爆炸品;(www.daowen.com)
(10) 项别4.1固态退敏爆炸品;
(11) 项别4.2含有超过3000L或者3000kg的包装类别为Ⅰ自燃性物质的公路罐车、移动罐柜、铁路罐车等运输装置;
(12) 项别4.3含有超过3000L或者3000kg的包装类别为Ⅰ的遇水反应并放出可燃气体的公路罐车、移动罐柜、铁路罐车等运输装置;
(13) 项别5.1含有超过3000L的包装类别为Ⅰ的氧化性液体的公路罐车、移动罐柜、铁路罐车等运输装置;
(14) 项别5.1含有超过3000L或者3000kg的高氯酸盐、硝酸铵、硝酸铵化肥、硝酸铵乳胶、悬浮剂或凝胶的公路罐车、移动罐柜、铁路罐车等运输装置;
(15) 项别6.1包装类别为Ⅰ的有毒物质;
(16) 项别6.2A类感染性物质(UN Nos.2814 and 2900);
(17)类别8含有超过3000L或者3000kg的包装类别为Ⅰ的腐蚀性物质的公路罐车、移动罐柜、铁路罐车等运输装置。
必须指出的是,以上只是参考,运输的各参与方应关注所有高风险的危险货物,防止其自身或被盗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对于第7类放射性物质,高风险的物质一般是指单一包件放射性活度安全运输阈值大于3000×A2(2.7.2.2.1);但对于1.4.3.1.3章节中表1.4.2给出的安全阈值,高风险的判断须参考表内规定。若是多种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则需要对混合物内每一种核素的活度值除以上表中的阈值,不在上表中的,除以(3000×A2)(2.7.2.2.1);再求和,若小于1则不属于高风险的放射性物质,若大于等于1则判断为高风险的7类物质。对于高风险的危险货物,各运输参与方需要按照《国际危规》1.4.3.2.2章节的要求制定安保计划。此外《国际危规》的1.5章节是参照《规章范本》1.5章节制定的放射性物质一般条款,其也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丛书[2],在此不做更多介绍,读者可以参阅《规章范本》及IAEA安全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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