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是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管理是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多年来,各个国家在对海运危险货物、载运船舶和海上具体操作提出了许多规章制度和要求,但由于各国国情、体制、法规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危险货物海上运输要求千差万别,特别是分类标准、识别、标记/标签、术语都不相同,因此给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从业人员造成了困难。为此,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就通过了危险货物海运分类和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规定,此为国际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统一标准的开端。继而在1960年召开的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建议(第56号建议案)联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研究以制定全球统一的规则以规范全球内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即后来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简称《国际危规》)。IMO为了执行第56号建议案,其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与有丰富海运经验的成员国一起成立了工作组,整理工作组中所有国家当时已有的惯例和规定。会同联合国危险货物专家委员会对当时所有已经知道可能具有危险性的货物逐条研究审议,最终形成了最初的《国际危规》,在1965年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上推荐给各国政府。
《国际危规》的基础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SOLAS公约是处理海上船舶安全的重要公约之一,其中对于包装危险货物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国际危规》实施;MARPOL 73/78公约是防止船舶及有意排放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公约,其中的附则Ⅲ对于防止运输货物造成海洋污染也是通过《国际危规》实施的。中国自1982年10月2日起正式在国际海洋运输航线及相关涉外航线的港口使用《国际危规》,与世界接轨。
1996年,第一版的《联合国规章范本》作为《建议书》的附件颁布。MSC将《国际危规》的内容参考《规章范本》进行调整,并且将《国际危规》的整书章节结构调整和《规章范本》保持一致,目的是方便全球各国用户使用,更好地遵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规定。(www.daowen.com)
2002年MSC在第75次大会上,发布了第31套修正案,使《国际危规》成为强制性的。会议决定改版后强制实施的第2版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全球范围内强制实施,并且没有过渡期,但2003年1月1日起缔约国可以自愿地开始提前实施。自此之后《国际危规》保持着每两年更新一次,修订后的第二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新版本的自愿实施期,仍为老版本的强制期。缔约国可以选择提前自愿实施更新版本。比如2016年12月发布的第38-16版《国际危规》,在2017年各缔约国可以选择自愿实施,但2017年本身还是37-14版的强制期内。到2018年1月1日,38-16版开始有强制效力,至2019年12月31日终(2019年又为39-18版的自愿实施期)。这样两年一次的更新频率和《规章范本》保持一致,这样可以及时将联合国危险货物专家委员会在《规章范本》中最新的技术更新纳入《国际危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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