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牌又被称为“标志牌”“大标签”,在危险货物法规体系中英文为“Placard”。通俗可理解为包装的危险性标签和UN编号的放大标签。揭示牌是悬挂或固定在货物运输装置表面,在运输过程中时刻警示运输工具中有相应危险性的危险货物。揭示牌的要求如下。
(1) 要求在运输装置上悬挂(或其他固定方法,如粘贴、喷涂等)所有内装危险货物相关的危险性揭示牌,包括次要危险性;对于同一运输装置内装不同类别危险货物时,要求所有危险性的揭示牌都按照要求悬挂在运输装置上。除非:
① 1.4项,配装组S的危险货物的运输装置一般不要求悬挂1.4S的揭示牌;
② 装运第1类爆炸品的货物运输装置,如果有不同项别,只须悬挂最危险的项别的揭示牌。
(2) 揭示牌要求醒目,一般要求与装置底色呈鲜明对比,或虚线、实线标出外缘。
(3) 揭示牌无须重复,如装有多种类别危险货物的运输装置,所有危险性分类的揭示牌只须悬挂一次。(www.daowen.com)
(4) 对于货物运输装置中有多个隔舱,每个隔舱所装运的危险货物类别不同时,代表每个隔舱内货物危险性的揭示牌需要对应地悬挂在相应的隔舱上。
(5) 揭示牌要求至少悬挂在运输装置对应的两个侧面,并且要求能使所有参与装卸的人员看到,因此各国以及特定运输模式的法规可能要求运输装置的尾部也需要悬挂,样式参见“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
(6) 对于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揭示牌还须满足《规章范本》5.3.1.1.5章节的要求,样式参见“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
(7) 对于载有环境危害类物质(UN3077和UN3082)的运输装置,必须在运输装置的至少两个侧面,以及便于装卸人员识别的位置上悬挂揭示牌。危害环境的危险性揭示牌的规格要求和一般危险性揭示牌的规格要求一致,只是对于可能较小的罐体,容量不超过3000L的可移动罐柜,揭示牌的面积可以缩小到100mm×100mm。
(8) 除了第1类爆炸品外,当货物运输装置中装有一种危险货物或者每个隔舱中装有一种危险货物时,运输装置至少在两个侧面按照《规章范本》的要求悬挂对应的UN编号揭示牌,样式参见“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
(9) 当装运温度等于或高于100℃的液体物质,或等于或高于240℃的固体物质时,必须在运输装置的所有面悬挂如《规章范本》图5.3.4的揭示牌,样式参见“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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