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合包装的标记
当托运人使用集合包装时,除非内部所有危险货物包装的标签标记从外部可见(如透明缠绕膜),否则集合包装上必须包含内部货物所要求的所有危险性标签/标记,同时有集合包装标签“OVERPACK”的字样。“OVERPACK”的标签要求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2mm。
当集合包件里含有“向上标记”(箭头)的包装件时,保证这些包件按照该标记的方向指示妥善放置。对于非透明的(从集合包装外部无法看到内部的方向标记)集合包装时,集合包件上相对的两面也需要按照要求标记“方向标记”(箭头),除非集合包件的形式在操作过程中很容易辨别正确的向上方向,如整个托盘的货物。
(2) 空包装
危险货物法规要求除了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废弃包装有特殊要求外,对于其他危险货物废弃的包装在采取必要的清洗程序(清洗、蒸汽等)消除原有的一切危害之前,必须按原来盛装的危险货物的要求做标志、标记、贴标签和挂揭示牌。
(3) 混合包装(www.daowen.com)
对于同一外包装内装载不同类别/相别的危险货物时,外包装上必须含有所有内装危险货物需要的危险性标签,包括次要危险性标签。
(4) 对第7类物质托运程序的要求
对于第7类物质的运输,除例外包件外,大多需要装运的多方批准。具体信息可参考《规章范本》5.1.5.1.2章节。
由于第7类的物质托运和运输过程需要满足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手册和各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框架下的法规要求,因此对于上述取得多方批准的包件在安排运输前托运方和承运方应将多方批准的副本以通知单的方式通知途径各国和目的地的主管机构。通知单具体的信息要求可参考《规章范本》5.1.5.1.4章节。
此外对于《规章范本》5.1.5.2.1章节阐述的特殊情况,这些第7类的货物需要在安排托运前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一般为始发国相关主管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安排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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