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危险货物运输框架下,除了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外,还有一类特殊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即《规章范本》3.5章节下所规定的“例外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与“有限数量”不同,可以使用“例外数量”豁免进行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更为广泛,甚至某些包装等级Ⅰ的危险货物也可以使用“例外数量”,从而降低法规要求进行运输。“例外数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便于某些试剂、香精、香料的航空运输设立的。这些货物的特点是价格高、单个包装非常小,通常单个内包装不超过30 mL或30 g。
在《规章范本》第3.5章节对于例外数量的要求,对于单个小包装容量不超过“一览表”7b栏中“例外数量代码”所规定的限量时,可以考虑使用例外数量这一特殊形式进行运输。若7b栏中为“E0”,则其是不允许使用例外数量的形式进行运输的。
《规章范本》表3.5.1.2规定了每件内外容器的最大净装载量,见表2-6。
表2-6 《规章范本》表3.5.1.2
表2-6给出了E0~E5每一个“例外数量代码”所规定的每个内包装以及整个包件(外容器)具体限量。在使用“例外数量”形式时,除了容量满足上述限量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使用例外数量进行运输。(www.daowen.com)
(1) 必须使用组合包装盛装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内包装的材质可以选择塑料、玻璃、瓷器、陶器或金属,当使用塑料作为内包装时,其厚度不得小于0.2mm,每个内包装的封口应使用二次安全封口(如金属丝、胶带等),任何使用螺纹瓶盖的内包装,必须保证其瓶盖防漏。且所有封口、二次安全封口、防漏措施(如垫圈)都必须能抵御内容物的腐蚀。
(2) 对于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须使用带有衬垫材料的中间包装,确保内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当货物是液体时,还要求中间包装和外包装之间有足够的吸附材料,以保证意外泄露的情况下能完全吸附内容物。
(3) 与有限数量一样,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也必须是坚固的外包装,但例外数量更严格的要求整个包装件的性能,整个包装件需要能够通过1.8米跌落测试和24小时3米堆垛测试的要求。
除了符合以上限量和包装要求以外,对于拟使用例外数量方式进行运输的货物,包件外需要按照《规章范本》3.5.4的要求正确粘贴/印刷“例外数量”的标签/标记,标签样式参考“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
当使用集合包装时,上述标记需要使用在集合包装上,同时集合包装须使用“overpack”标签/标记。
在运输“例外数量”包件时,《规章范本》要求单个车辆、铁路车辆、货运集装箱内不得超过1000个例外数量的包件。使用例外数量进行运输时,运输文件和单证并不可以豁免,单证上还须注明例外数量包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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