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范本》在第3.4章节给出了危险货物一种特殊的包装形式,即“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在运输时可以比一般危险货物降低某些要求。“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可以通过容量、数量限制及包装、标记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从而豁免《规章范本》所规定的一些要求。“有限数量”的豁免主要是便于日常消费品、样品、试剂中的危险货物的贸易。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这些小包装的危险货物在运输中风险性较低,可以降低一些要求,以提高货物物流和运输效率。
并非所有的危险货物都可以采用有限数量方式运输,适用于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多为危险程度较小的危险货物,包装类别为Ⅰ的不允许使用有限数量进行运输。在“一览表”的7a列中,所有为“0”的均不可以使用有限数量包装的方法进行运输,从而也就无法享受有限数量的相关豁免。除了一些2类的气雾剂和某些“装有气体的小型储器”外,对于适用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组合包装”是允许其享受有限数量相关豁免的前提要求。“一览表”中7a列明的容量为该危险货物满足有限数量时,单个内包装允许的最大限量。在单个内包装不高于7a列所列明的量时,可以考虑使用有限数量;当单个内包装中所含危险货物高于7a列中的含量时,不再适用有限数量。
需要说明的是空运法规对于有限数量的限量、包装方法、包装性能要求以及标签要求与《规章范本》差异较大,请参考本册空运的相关章节。各国陆运以及海运对于有限数量的要求,基本与《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在使用有限数量时,除了上述对于单个内包装限量外,还须遵守以下要求。
(1) 需要使用坚固的外包装。
(2) 一般情况下单个组合包装毛重不超过30kg。
(3) 当使用玻璃、陶瓷等易碎材料为内包装时,则需要使用中间包装固定内包装;当内容物是第8类包装类别Ⅱ的腐蚀品时还要求使用坚固的中间包装,这两种情况下整个包件的毛重不得超过20kg。
当使用收缩包装或拉伸包装托盘时,整个包件毛重也不能超过20kg。(www.daowen.com)
对于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在外包装上需要按要求粘贴/印刷“有限数量”标签/标记(除空运外)。标签/标记样式参考“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
空运时则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技术细则的要求,样式参考“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
目前由于多联运输模式的发展,国际民航组织也开始接受其他运输模式下的“有限数量”标签/标志。
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运输时并未豁免《规章范本》对于包件方向标签/标志(箭头标签),以及在使用集合包装时,“overpack”标签/标志要求。因此当有限数量包装件需要方向标签/标志(箭头标签)或“overpack”标签/标志时,仍须粘贴。箭头标签样式参考“附录三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标记”。
当符合上述要求的有限数量包装危险货物在运输时,可以豁免规章范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一般陆运时,不需要准备运输文件。当然可能在某些国家运输时,还须遵守该国主管机构所规定的其他要求(比如)澳大利亚和中国内陆运输时均被主管机构额外要求运输文件。
海运时,根据IMDG code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仍需要准备运输文件,该部分内容会在本册海运法规中进行介绍。
如前所述,空运对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比《规章范本》更加严格,并自成体系,该部分的介绍会在本书空运危险货物的相关章节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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