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为6.1项毒性物质和6.2项感染性物质。
(一) 定义
6.1项毒性物质,根据《规章范本》的定义为“在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人类健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6.1项毒性物质指的是可造成严重急性毒性的物质。同时可以接受运输的毒性物质必须是在运输条件下稳定的,不稳定的毒性物质一般是不允许运输的。
急性毒性是表征动物或人一次染毒或24小时内多次染毒可造成死亡效应的强弱。因此划入6.1项的危险货物仅仅是可造成严重急性毒性的这些物质;对于那些长期反复染毒可以对人或动物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的物质(比如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物质)并不属于6.1项的范畴。《规章范本》和根据其制定的各运输模式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其规范对象是在运输过程中“危险货物”,关注的是包装完整的货物在较短时间被运输交付的过程。运输过程中工人一般接触的都是包装完整没有泄漏的货物,因此运输过程中的工人不可能长期反复接触同一物质。危险货物运输法规所关注的危险性因此除了易燃易爆氧化性之外,对于人体健康仅仅关注泄漏后短时间内接触所造成的危害。
6.2项感染性物质,是指可以导致人类或动物染病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真菌)以及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
与前文各类危险货物大多为“化学物质或混合物”不同,该项危险货物一般为致病生物体或生物制剂,因此读者一定要有基本概念,危险货物法规是规范各运输模式下危险货物的,并非是“危险化学品”,我们不能把“危险货物”同“危险化学品”等同起来。
符合6.2项感染性物质定义的通常有以下种类。
(1) 人类和动物的病原微生物或生物活性成分,包括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真菌以及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
(2) 生物制品,指从生物体取得的产品,其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特殊的许可,一般用于预防、治疗或诊断人类和动物疾病,或用于与此类活动有关的科学研究。生物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疫苗等最终或非最终产品。
(3) 培养物,指有意人工培养的病原微生物或其提取的活性成分,但不包括下述(4)类人类或动物的试样。
(4) 病患者试样,直接从人体或动物采集的生物样本。(5) 医学或临床废物。
(二) 类别/分项和危险等级划分
1.6.1项毒性物质
物质急性毒性是由毒理学基本数据,半数致死剂量(浓度)LD50/LC50来表征的。与之前所讨论的理化危险性不同,急性毒性(6.1项)、皮肤腐蚀性(8类)以及9类杂项中的水生生态毒性通常只对纯物质(工业级)进行测试。由于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测试结果一般波动较大,只有在对测试方法和实验室质量上从严要求才能保证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因此这些测试的测试方法一般要求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被不同的可靠实验室交叉验证过的试验方法,即经合组织测试指南(OECD Testing Guideline, TG);或各国公布的等效方法。同时一般认为最可靠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的测试过程、结果、报告应出自符合OECD 良好实验室规范(OECD GLP)的实验室,或符合各国要求的等效实验室。
对于经口(吞食)的急性毒性通常是通过大鼠急性毒性测试,一次染毒后,14天内大鼠的LD50值来确定的。测试方法为OECD TG 401、TG 420、TG 423、TG 425。
对于经皮急性毒性通常是通过对于具有与人类相似皮肤结构动物(如兔、豚鼠)进行24小时经皮染毒,通过测试其14天内相应动物的LD50值来确定的。测试方法为OECD TG 402和TG 404。
对于吸入急性毒性通常是通过大鼠急性吸入毒性测试来确定物质的吸入毒性,在运输法规里对于危险性程度的分类所取的动物吸入暴露时间为1小时,但在标准方法OECD TG 403和OECD TG 436中测试时对于测试动物的暴露时间设定为4小时。因此在对某物质进行吸入急性毒性评估和危险货物6.1项危险性判断时,需要特别注意LC50值所对应的暴露时间。对于4h-LC50可以使用Harber's rule[3]转换为1h-LC50,即对于蒸气和气体,2×4h-LC50=1h-LC50;对于气溶胶(悬浮颗粒),4×4h-LC50=1h-LC50。
测试结果和包装类别的划分见表2-2。
表2-2 除蒸气吸入外,各暴露途径的急性毒性包装类别划分标准
对于有毒性蒸气的液体其危险等级(包装类别)的划分和上述几种介质的毒性划分有较大区别,须同时考虑暴露吸入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通过该液体危险货物在20℃和标准大气压下可以达到的饱和蒸气浓度“V”来表征的,单位为mL/m3。根据理想气体状态方程,20℃,标准大气压下饱和蒸气浓度即为该液体的饱和蒸气压/标准大气压。因此,当得知该液体在20℃和标准大气压下的饱和蒸气压,则可得到该饱和蒸气浓度V。
危险程度(包装类别)是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划分的。
Ⅰ类包装:V≥10LC50同时LC50≤1000mL/m3;
Ⅱ类包装:V≥LC50同时LC50≤3000 mL/m3,且不满足(1);
Ⅲ类包装:V≥1/5LC50同时LC50≤5000 mL/m3,且不满足(1)、(2)。
《规章范本》中同时给出了快速确定蒸气吸入毒性危险性及包装类别的辅助曲线。当某种液体的蒸气毒性和挥发性交叉点处于黑线附近时,需要使用上述文字标准进行判别。
对于急性毒性的LD50/LC50的测试方法都基于纯物质的,在文献的检索中一般也只能检索到纯物质的LD50/LC50,对于混合物的急性毒性的判断需要通过各个成分的LD50/LC50及各成分在混合物中的浓度进行估算,估算公式参见式(2-3)。
(1)
式中 fi——混合物的第i种成分物质的克分子分数;(www.daowen.com)
LC50i——第i种成分物质的平均半数致死浓度(mL/m3)。
(2) 液体混合物的挥发性,即饱和蒸汽浓度按式(2-4)进行估算:
(3) 各组分的挥发性和LC50比率求和参见式(2-5):
(4) 混合液体最后的包装类别判断同理按照以下标准。
① Ⅰ类包装:R≥10同时LC50(mix)≤1000 mL/m3;
② Ⅱ类包装:R≥1同时LC50(mix)≤3000 mL/m3,且不满足①;
③ Ⅲ类包装:R≥1/5同时LC50(mix)≤5000 mL/m3,且不满足①②。
对于混合物经口和经皮的LD50的估算方法参见式(2-6):
式中 C——成分A, B, …, Z在混合物中的%浓度;
T——成分A, B, …, Z的LD50值;
TM——混合物的LD50值。
2.6.2项感染性物质
感染性物质应该划入6.2项,并按照物质的本身属性定为UN 2814、UN 2900、UN 3291或UN 3373。根据《规章范本》6.2项可分为A类和B类。
A类指的是确定能够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病原体,可以参考《规章范本》的表2.6.3.2.2.1,分别将特定的病原体划分为UN 2814感染性物质,对人感染,以及UN 2900感染性物质,只对动物感染。
B类指的是不符合A类的感染性物质,一般指疑似能让人类或动物致病的病原体;划分为UN3373,B类生物物质。
中国卫生主管机构发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并对于每个微生物都给出了UN编号,可以直接参考。该目录涵盖的范围要比《规章范本》的表2.6.3.2.2.1更广。同时中国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可作为补充参考材料,对于同时列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病原微生物可直接参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给出的UN编号,对于仅列入《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病原体可以划分为UN 2900。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6.2类其本质属性是感染性,对于某些生物样品若不会或不太可能感染人类或动物即不受危险货物法规所管束,包括已经灭活的致病微生物。
为了输血或移植而采集的血液和生物样本不受危险货物法规所管束。
对于6.2类物质的包装一般要求三层容器(包装):
(1) 一个或多个防漏的主容器;
(2) 一个防漏的辅助(中间)容器;
(3) 一个足够坚固的外容器并且其中一面的大小至少为100mm×100mm。
若盛装对象为液体,主容器和辅助(中间)容器之间要有足够吸附所有内装液体的吸附材料,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即使发生了泄漏也不会最终泄漏出外包装。如果多个易碎的主容器置于一个辅助容器(中间容器)中,应该将其分开包扎或隔开,防止相互接触。
在中国,感染性物质的包装需要得到主管机构的许可,方可使用。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若不属于感染性物质则应考虑划入9类相应的UN编号。
含有A类UN 2814或UN 2900感染性物质废弃后应划为相同类别,UN 2814或UN 2900。含有B类感染性物质废弃后应划为UN 3291,对应的运输名称应酌情赋予“临床废弃物,未另作规定的”,或“(生物)医学废弃物,未另作规定的”,或“管制医学废弃物,未另作规定的”。
除非感染性物质本身无法托运,不得采用对活体动物感染的方式进行运输。故意感染动物以运输病原体的必须得到所在国主管机构的许可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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