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章范本第一部分:重要指导原则

规章范本第一部分:重要指导原则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章范本》第一部分中的一般规定主要是对规章范本的范围和适用、例外、邮递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个人携带的供自用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也不受《规章范本》的约束。为了方便使用,《规章范本》在第一部分中给出了整本法规中出现的概念和相关的单位制的换算。对于危险货物,特别是危险性大,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规章范本》在第一部分的安保要求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章范本第一部分:重要指导原则

《规章范本》第一部分中的一般规定主要是对规章范本的范围和适用、例外、邮递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

此部分首先指出了规章范本中提到的“试验和标准的建议”为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另行发行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此手册俗称“小橘皮书”,目前最新版本为第六版,详细介绍了每个类别/项别的危险货物的测试方法和结果判定原则。

近年来,由于国内对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愈发重视,法规趋于严格,国内的专家、学者以及主管机构也在积极促进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测试鉴定方法的建立,安监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以下称“导则”),该导则以《试验与标准手册》第五版为基础编写,其为安监总局2013年60号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供国内理化鉴定实验室使用。对于《试验与标准手册》给出多个可选试验的,《导则》结合中国国情,都给出了推荐的方法。虽然中国近些年来在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鉴定技术方面取得巨大进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与发达国家还是存在差距。《试验与标准手册》的附录四提供了目前所有联合国推荐的各成员国相关的测试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大多是试验与标准手册中方法和判定方法的实际制定者,如美国DOT、荷兰TNO、德国BAM等,因此在委员会中的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很多也是来自这些官方推荐实验室,他们掌握了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制定的权杖。截至第六版,这些联合国推荐的实验室中尚无中国的测试机构。我国在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人才培养还落后于这些欧美的发达国家,笔者借此机会也呼吁国家能够重视危险货物技术人才的培养,今后能够在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制定中占据一席之地。

《规章范本》同时说明了其适用的范围,及危险货物所有运输模式的“黄金法则”,即“禁止运输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起危险反应,产生火焰,危险发热,反应放出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气体/蒸汽的危险物质/物品”。根据此“黄金法则”,可以进行运输的危险货物在特定的运输条件下必须是稳定的。当然运输条件是可以根据货物性质进行限定的,比如,某些危险货物严格禁止空运,但可以海运和陆运。再如,可以设计更加安全的包装来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被限定在包装以内,不会造成包装外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不会造成泄漏危害环境

《规章范本》严格规定危险货物只有在按照要求进行正确的分类、包装、标记/标签、挂揭示牌、提供与危险货物相符的运输文件的条件下,方可安排托运和承运。《规章范本》也同时说明对于运输工具中必需的燃料或制冷设备中必需的制冷剂不适用此《规章范本》。个人携带的供自用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也不受《规章范本》的约束。(www.daowen.com)

《规章范本》在第一部分中还界定了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和邮政之间的关系,《规章范本》遵照了万国邮政联盟的《万国邮政公约》的相关要求,阐明了按照《规章范本》可以运输的危险货物一般不允许以邮政的方式进行运输,仅有B类感染性物质(UN3373)和用作其制冷剂的固态二氧化碳;以及某些放射性活度极低的7类危险货物可以国际邮寄运输。在一般国家,快递只是货运的一种经营方式。快递的运输方式最后都可归为各种运输模式,因此一般也只是需要遵守各运输模式下以及各国内陆的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即可。但快递在中国属于国家邮政局所管辖,快递经营单位在中国需要邮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才可以经营。由于快递在中国属于邮政系统的特殊性,遵照《万国邮政公约》,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同时国务院发布了《快递条例》。根据《快递条例》所有《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中的物质/物品都不允许通过快递进行寄递。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所有的危险货物在中国都不允许通过快递进行寄递。

为了方便使用,《规章范本》在第一部分中给出了整本法规中出现的概念和相关的单位制的换算。

在第一部分中,《规章范本》对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有强制的培训要求,培训的课程要求和对象由各国或各运输模式的主管机构制定。对于危险货物,特别是危险性大,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货物,《规章范本》在第一部分的安保要求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