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危险物品中的爆炸物品和易燃品被列入公安消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工厂、仓库、道路运输业的安全管理。铁路、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运输行业早期管理体制分散。以苏联标准为蓝本的《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于1957年起试行,关系到仓库防火安全距离等规定。20世纪60年代初,交通部制定下发了《水上、道路放射性物品运输执行办法》。同期,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中讨论提出的六个办法,包括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20世纪70年代初,交通部和铁道部合并期间制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经济生活全面发展,法治体系百废待兴。国务院相继颁布198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1987年《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领域技术标准相继出炉,如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等。1990年,商业部等六部委颁布《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1994年,公安部颁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从易燃易爆物品角度规定了储存、运输等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此后危险品仓库安全资质的开端。GB12268于2005年更新,取消旧标准中危险货物CN编号方法,统一采用联合国UN编号,2012年再次更新;GB6944在2005年、2012年相继更新。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2011年、2013年修订,提纲挈领规定了“储存”“运输安全”。GB 28644.1《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和GB 28644.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于2012年颁布,是否已有效执行,执法部门、危货业界和法规工作者各有解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基本法理如何相容,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
道路运输方面,JT3130—19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GB13392—19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继颁布。1993年交通部发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9年发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涉及民事合同权利与义务,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相冲突,在2016年被废止。随着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和对安全的关注以及国际交流的影响与需要,交通部2005年修订发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同期修订了相关技术标准,如JT617—2004取代JT3130,其中根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提出运输危险货物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JT618—2004取代JT3145。2018年8月,整合JT617、JT618和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对标ADR2015版的《JT/T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颁布。2016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更新,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危险货物管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于2016年更新。2011年全国人大修正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名扩大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包装方面,1985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部、交通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均在1990年实施,并于2009年修订。1997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曾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槽罐)专业生产企业审查和定点,由安监部门实施;2011年时删除,仅保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监部门认定机构检验合格制度。其间,危险货物包装类别划分、检验、安全要求等规章和标准颁布实施。
铁路方面,铁道部于1995年制订、2008年修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新版,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其中危险货物分类采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包装采用《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实验规定》等行业规定。危险货物标志、标签和标牌采用国家标准同时遵循铁路专用规定。2013年《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2015年发布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管理性要求。
仓储方面,1980年公安部颁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在199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相继颁布,后三者在2013年修订。2017年底新的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对前述四个标准合并、修订、重新起草,征求业内意见。规定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要求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于1988年修改定名,并经多次修订成为今天的GB50016—2014。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仓储装置定量风险评估(QRA)呼之欲出,安全距离将有基于风险的、量化的评估标准。至2018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将相继颁布,安全距离规定更多基于风险、基于量化评估。
水运方面,交通部于1987年制定了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系统内简称《货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于1995年从其中独立并于2000年更新,但两者均在2016年被废止。针对危险货物,1996年交通部颁布实施《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也有人将之与IMDG Code对应,称为“国内危规”),基本具备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分类、托运、危货运输声明等安全规定框架,与IMDG Code主要内容一致,但部分细节条文存在差异,且无两年更新的机制;水路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运输规则未见立法。2003年发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12、2018年修订,2014年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起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会同其他部委颁布《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2017年对《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办法》《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遴选标准》及新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海运方面,中国于1982年开始在国际航线上执行IMDG Code,目前IMO每两年更新后,中国海事局均组织进行翻译出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港口方面,2003年颁布、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交通部门为港口安全主管部门。交通部2009年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2年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参照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2011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13年制订《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ISPS规则于2007年制订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于2016年修订。
民航主管当局初期制定了《危险品载运暂行规定》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1961年后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客货班机一律不载运化工危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1974年开始,经中国民航主管当局批准,可在国际航线上和国际到港危险品货物国内联运航段运输危险品货物,运输标准则参照IATA规定。1976年恢复国内航班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并制定《航空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规定》。1979年民航局施行《化学物品运输规定》。上述规定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基本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现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2014年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八的要求,并以ICAO TI作为技术支持文件。
特殊危险货物中, GB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规定达到安全运输目的应满足的基本技术和管理要求。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起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条例》,从2010年起适用于民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现由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实施监督管理。2016年原环保部制订具体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军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执行。与此一致,由工信部管理的国防科技工业局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2015年制订具体的《军工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地方企(事)业单位采用非军事运输方式运输军队放射性物质的,其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执行。2006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2014年修订,其中第四章专门规定运输管理要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亦专章规定运输安全。2005年公安部颁布《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运输安全中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公安要求、内河禁运等做出规定。2016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关于农药,2009年交通部、农业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颁发《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部分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危险性较低的农药符合包装要求,注明“有限数量”后,按普通货物管理。针对感染性物质安全运输,中国民航总局于2009年根据ICAO TI、IATA DGR、GB6944、原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提出了GB23240《感染性物质航空运输规范》。SARS事件后,包含感染性物质运输和包装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04年施行并于2016年修订。原卫生部于2005年通过《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做出具体规定,适用于各种运输模式。
本篇各章将依不同运输模式为主线,结合实务介绍危险货物法规,在此历史发展基础上,后续各篇和本丛书其他各册介绍和讨论化学品法规及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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