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水法的行为
水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权限,对其管辖权限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和执行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以及对行政检查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与解决和对不执行有关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和特殊检查。按照新《水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即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为此,新 《水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和人员(即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②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③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④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由此可见,水行政监督检查的权限包括:进入现场权、调查询问权、索取必要的文件、证照和资料权、采取措施权等。
对违反新《水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给予法定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即要求受罚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达到维持水事秩序和公共利益、制裁违法者的目的。新 《水法》规定的水行政处罚包括行为处罚、资格处罚和财产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吊销取水许可证,罚款,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2.分工负责,搞好水行政执法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法行为的权限和分工,按照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以下原则明确水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确定具体行使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1)水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影响大的(如重大处罚等)、案情重大复杂的水行政处罚案件,可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对同一水行政处罚案件,两个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而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案件;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www.daowen.com)
(4)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管辖问题,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管辖,也可以指定管辖。
(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对水行政处罚案件享有管辖权。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处罚主体追究一项违法行为的法定责任、适用处罚时必须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次序进行,同时采用法定的方式,否则会造成混乱,发生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水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简繁和后果轻重来分,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分。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水事违法案件给予当场处罚的步骤、方法和时限。
一般程序是指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以外,水行政处罚所应当采用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和听证、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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