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加强流域统一管理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立法是一个严肃且慎重的过程,需要不断积累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管理实际,流域立法可以构建以下的法律体系,即流域通用法—专门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规章,据此阐述对流域立法的构想。根据我国的政体和立法规定,针对流域立法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形式。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1)制定并颁布《江河流域管理法》,作为流域管理的通用法律。根据我国流域管理的需要,对涉及各流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江河流域管理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原则,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定地位,流域管理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以及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管理,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流域水量分配制度,流域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制度,流域管理的执法及监督检查制度等。
(2)针对情况特殊、问题复杂的河流制定专门法。对我国每一条河流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范和解决水事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普遍的原则问题在《江河流域管理法》中可以得到解决,但我国的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等,情况十分特殊,地位重要,问题复杂,就需要通过制定单一河流的法律。从长江流域情况看,涉及我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洪问题突出,防洪安全至关重要,同时,长江又是我国南水北调工程布局东、中、西三条线的水源地,其水资源保护问题将日益突出,因此就很有必要制定《长江法》,规范长江流域综合治理和防洪、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而黄河涉及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的9个省、自治区,是我国水资源最为贫乏的地区之一,流经世界最大的黄土高原地区,不断增加的水土流失使黄河下游的地上悬河防洪形势愈来愈突出,“水少沙多、水沙异源”的特殊河情和流域治理的复杂问题使黄河成为世界上最难治理的河流,就必须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 《黄河法》,统筹解决黄河治理与管理问题。
2.由国务院制定与水法、江河流域管理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
这一途径我国已有探索并在逐步深入,如已颁布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淮河水污染防治条例》、《长江采沙管理办法》等,应针对具体的水事活动或突出的问题继续加强并不断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大力度。同时,对其他流域也可采用国务院行政法规来规范治理与管理中的问题。(www.daowen.com)
3.通过地方水法规解决部分流域管理
地方法规和规章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但地方法规要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就流域管理立法中地方法规的制定,可以有如下3种途径:①对一些大流域中的支流,如果不涉及其他省级行政区域,可通过地方法规予以规范;②对有些跨省级行政区域不多的流域或流域中一些河段等,可尝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立法机关联合立法,目前我国尚无地方立法机关联合立法的范例,但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联合颁布政府规章有类似的实践,而国外联合立法则有先例;③对完全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流域通过地方法规予以规范,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
4.通过部门规章
制定部门规章是我国最直接、最简捷的立法方式,是就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而进行的立法。这方面我国已相对成熟,近年来,水利部颁布了不少部门规章,对加强我国水资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还应继续加大部门规章的制定颁发力度。
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类型的立法,在流域管理立法中可先易后难,就某些实践中有成功经验的问题可以先制定水利部规章等,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可逐步上升为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流域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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