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为何流域管理立法必不可少?

为何流域管理立法必不可少?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流域立法是解决我国突出水问题的关键。我国已建立了七个国家级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 也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了不少省级流域管理机构,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对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流域综合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机构都不是法定机构,一般都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是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更不是权力机构。因此,流域管理立法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水法规体

为何流域管理立法必不可少?

我国水资源需要强有力的流域统一管理,而加强流域统一管理是实现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在加强流域统一管理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工程手段和技术手段中,最为迫切、最根本的手段是法律手段,就是尽快对流域管理进行专门的立法。

(1)流域立法是解决我国突出水问题的关键。我国突出的水问题包括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严重、水土流失剧烈和水污染日趋恶化,也就是人们通俗说的 “水少、水多、水浑、水脏”。这是我国普遍存在的水问题,而对于每一个流域,则有更为突出的问题,各个流域情况有所不同,面临的问题也会不同。解决水问题,需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综合手段,在某一情况下,一种手段可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已达到一定阶段,进入需水管理的情况下,各国经验无不表明,法律手段是普遍使用且有效的手段,是对其他手段起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对于我国的水问题,同样需要加强依法管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我国的水问题,而流域水问题是我国水问题的关键,我国流域都是比较大的流域,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我国七大流域所涉及的面积达437万km2,涉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占我国总国土面积的45.5%,径流量占我国的57%,拥有人口和耕地占我国的86%,其他一些河流也在当地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塔里木河流域涵盖了新疆的整个南疆,面积达100多万km2。只有解决了流域水问题,才能在根本上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水问题,解决流域水问题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因此,流域立法是解决我国水问题的关键。

(2)流域立法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的需要。体制的核心是机构和法律。法律是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适宜的管理体制是需要有法律作为重要支撑的。我国国土面积大,自然条件复杂,从水资源特点看,是需要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管理的,但我国行政区域管理具有悠久的历史,行政区划是客观存在的,行政区划就其本省来说是人为的,并不都是按自然资源的分布来进行的,当然行政区划也考虑到自然资源的客观情况,但是不可能考虑各种自然资源。因此,行政区划不可能和自然资源完全吻合,我们按照行政区划建立行政机构同自然资源的流域管理必然会发生矛盾,这些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每个流域又跨若干个行政区域,不可能完全以流域来划分行政区域进行管理。但由于各部门、各单位、各行政区域往往追求的利益不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不相同,因此,必须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即在流域统一管理的原则下,设立若干个流域管理机构,与行政区域共同实施流域水资源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往往会有诸多矛盾,解决这些矛盾有多种方法和手段,但最根本最有效的无疑是采取法律手段了,通过流域立法确定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持流域管理的秩序,划分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解决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是十分必要的。

(3)流域立法有利于显著改善和加强我国流域管理。我国江河流域面积大,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也较大,各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同,各流域管理的主要矛盾也不相同,如黄河、淮河和海河,由于其河情特殊,治理复杂,自古以来大部分水利工程如堤防、河道、闸坝等均由中央直管,目前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在沿河各地设置了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致的各级管理机构,如黄河水利委员会在沿河每个行政区域就设置有省、市、县管理机构,而这些工程和河道,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不参与管理的,但管理河道外的用水。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的流域立法,就很难协调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必须通过流域立法,明确划分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在流域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4)流域立法有利于加强流域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能力建设包括完善的管理法制体系、有效的管理制度、高效的管理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和相应的管理手段、管理人员素质、公众参与管理等内容。我国已建立了七个国家级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了不少省级流域管理机构,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对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流域综合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机构都不是法定机构,一般都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是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更不是权力机构。在全流域大政方针和管理问题上要同有关流域内的行政区域共同协商,在实际操作上要同各行政区域的工作相衔接,其管理运行主要是根据行政授权进行的,在有关重大问题或行政区域利益要求强烈的协调、处理和监督、控制上,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等水事管理就显得无能为力,难以有效的协调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和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流域管理机构要有适应有效的流域管理所需要的能力建设,而制定相应的法律就是加强流域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的需要。(www.daowen.com)

(5)流域立法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现有水法规体系。法规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等组成的,解决水问题也不可能由一个法律所包罗万象,是需要通过法律体系进行规范的。自1988年我国颁布实施《水法》以来,又陆续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修订法》 (修订),2002年对《水法》进行修订,国务院还颁布 《取水许可与征收水资源费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行政法规,水利部也颁布了不少部规章,形成了初步的水法规体系。这些水法规的出台表明了水资源管理正在不断加强的趋势,但总体上看已出台的水法规主要是针对全国普遍的水管理需要建立的制度进行了规范,虽已开始重视流域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定,但从目前流域管理需要来看,流域管理的法律还是比较缺乏的,应加强专门的流域管理法律的制定,如尽快制定 《江河流域管理法》,同时根据管理问题突出、情况特殊的河流如黄河、长江等制定《黄河法》、《长江法》等,使之构成我国水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流域管理立法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水法规体系。同时,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原则性的居多,需要依靠地方立法和流域立法加以具体化,如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共同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和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内容具体,针对性强,便于执行和监督检查,又可以弥补分省的地方性立法互不衔接的弱点。有关部门已对《黄河法》、《长江法》及 《江河流域管理法》进行了多年的研究、论证并列入我国立法计划中,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很多议案和提案,呼吁加强流域立法。目前,现行水法已对我国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原则进行了明确,为流域管理立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制定流域管理专门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6)流域立法是统一流域水法制的要求。实现流域统一管理、协调行政区域管理和行业管理,是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河道和水资源的管理又是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其中涉及大量行政许可、监督和必要的处罚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行政资格和能力;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执法必须有法定的执法主体资格,流域管理机构无法通过地方立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特别是涉及到边界河流或交叉河段问题,而且流域内一个水利枢纽也可能涉及数个省际行政区域,如黄河三门峡水利枢纽库区就涉及到河南、陕西、山西3个省。同时,由于国家法律对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区没有明确,而有些地方人大立法已经对国家大江大河中的水资源管理的某些方面作了规定,有些行政区域在制定地方法规时把流域除外,采取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有的地方立法时则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流域均予以规范在内。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水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处理与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与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关系,迫切需要制定《流域管理法》,统一流域法制。

综上所述,对流域管理进行立法是完善我国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需要,有利于解决我国面临的突出的水问题,有利于改善和加强我国流域管理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国外经验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也要求加强流域管理立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