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了解国外水法和流域立法的情况,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
(1)立法先行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政策体系,保障流域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职责、权力、组织机构和与区域关系,使流域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国外有专门的流域管理法规,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下科罗拉多河管理法》,西班牙的《塔霍—赛古拉河联合用水法》,英国的 《流域管理条例》等。也有大量的流域管理法规分散在各个有关的水法规中,如英国的《水法》、法国的 《水法》、西班牙的 《水法》等,均明确规定水资源管理以流域为单元,按流域建立水资源管理机构。
(2)多目标开发的原则。明确流域的开发与管理从单一目标向多目标综合开发与管理的方向发展,尤其要重视生态问题,实现资源管理一体化。目前我国的流域管理虽然也遵循多目标开发的原则,但却存在着不同部门为开发主体时,管理难以统一的问题,因此,应当借鉴国外水资源的多目标开发与流域统一管理立法的经验。
(3)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经济社会思潮,目前已得到世界范围的认可。我国的水资源问题已日益突出,流域管理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而在立法时应当更注重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保障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这一目的,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就不能沿用传统的条件立法模式(即设定一规范方式),而必须符合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一般作法,采用目的性立法模式,寻求流域治理开发所能够承受的最大能力,由此确定开发利用程度的底线,这也是一般的水事法律所不具备的。在法国《水法》中就明确提出了资源的平衡利用观念,其 《水法》规定,一个流域资源开发不能造成本流域水资源的减少,也不能造成相关可再生资源的过度消耗,及对公共卫生产生影响等,并为此设定了相应的对策。南非水法则更是建立了水资源储备量制度,从而使国家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更具潜力。
(4)加强政府在水资源管理许可中的调控。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也就是说,国家对这些资源具有国家控制权,这和西方国家的作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我国的取水许可制度目前手段还不多,仅限于行政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方式。政府通过水资源许可的方式配置水资源,表明了水资源这种特殊资源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是需要的,因此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调控能力是必须的。英国、西班牙等国采取对水流和水资源从源头、跨界的地理位置不同,地表水、地下水等存在形态的不同,以及为工业、农业、旅游、生态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别采取水资源特许权、用水许可权、特许权和保护权等制度,从而加强了水资源政府调控机制和能力,为我国制定流域水资源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www.daowen.com)
(5)产业化原则。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传统的办法是通过建立在行政许可制度基础上的“命令和控制”管理途径,试图在水环境的不同需求之间取得平衡。由于符合质量要求的水资源日益缺乏,经济手段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补充许可证制度的不足。在欧洲委员会第五次环境行动项目“走向可持续”中,就鼓励成员国征收环境税和费(除传统的“命令和控制”途径外),以实现更注重费用—效益分析的环境政策。其重要内容是倡导并通过建立在法律框架下的欧盟环境政策,应用包括在环境方面收费和收税等在内的更广泛的政策措施。西班牙、英国等欧洲国家在经济手段方面的立法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6)公众参与的原则。国内外水资源管理和流域管理经验证明,提高全社会关心水资源问题的意识是确保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公众参与有多方面的益处,一是提高社会各方面投入流域治理开发的积极性,社会的需求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通过公众参与,有利于了解社会对水的需求状况,调整治水战略;二是有利于发现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思广益,总结管理中的得失,提高管理水平。从1990年印度国际安全供水与环境卫生会议《新德里宣言》开始,就已经把提高社区参与水管理,尤其是鼓励妇女参与水质管理提高到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制定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也要充分借鉴。
国外流域管理和水立法的经验是各国长期以来在总结本国水资源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各国各地河流情况参差不齐,各国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不同,因此形成了各国各具特色的水资源管理不同的制度,我们只能借鉴适合我国情况和实际的一些作法,不能生搬硬套,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其对我国水资源管理和流域管理有参考价值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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