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 水法规体系框架
1988年 《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利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水法》是调整和统筹各类水事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覆盖面广,有些规定比较原则,还必须制定一些专门法规,如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防洪及特殊情况的流域专门法。同时,所有的水资源管理也不必都通过法律形式来确定,按照我国立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也是我国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水资源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对有的管理方面相对不成熟或者尚不具备立法条件、实践中又需要的,也可以先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先作铺垫,待条件成熟后可以上升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水利部1988年制定、1994年修订的我国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是我国现行的水法规体系框架。纵向划分水法规体系,可分为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水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水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部规章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等。从横向划分,即按其调整内容可分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水利经营管理,执法监督管理,其他等八类。这些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水法规体系框架。1994年水利部修订后的水法规规划如下:
法律(共7件已颁布4件):《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节约用水法)》、《江河流域管理法》、《黄河法》等。
行政法规(39件已颁布14件):
(1)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江河水量分配与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文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全国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下水管理条例》、《湖泊管理办法》、《水事纠纷处理条例》、《农田水利管理条例》等。
(2)防汛、抗旱:《防洪法实施条例》、 《抗旱条例》、 《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蓄滞洪区洪水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重要江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等。
(3)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等。
(4)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岸线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等。
(5)经营管理:《水库渔业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
部规章(77件已颁布23件):
(1)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规划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规定》、《制订水长期供求规划导则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等。
(2)水土保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标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规定》、《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
(3)防汛、抗旱:《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防汛抢险劳务和费用承担办法》等。
(4)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灌区管理办法》、《农用机井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占用灌溉水源和灌排设施补偿办法》等。(www.daowen.com)
(5)经营管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办法》、《水利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等。
(6)执法监督管理:《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等。
(7)其他:《大中型水利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等。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4件法律、20多件水行政法规,水利部制定规章90多件,各地制定地方性水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800多件,初步建立了与《水法》相配套的水法规体系,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除此之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颁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也是我国水法规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水法规体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水资源管理的需要,列入规划的水法规不是必须要出台的,没有列入的规划也不一定是不需要或者不能起草颁布的,如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就没有列入水法规规划。已颁布的水法规也要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与时代发展相互矛盾的还要及时清理或废止,这也是立法管理的基本要求。
10.2.1.2 现行水法规的发展
1988年颁布的《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其调整范围包括了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确立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规定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统一规划;对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确立了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制度、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制度等一系列国家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水法》的颁布实施,为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使水资源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水法》颁布后,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水资源状况的变化,对水资源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使我国水资源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得《水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许多地方和河流水源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状况没有得到遏制。
(2)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水源遭到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利用效率低的情况没有好转。
(3)规定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未作规定,不符合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现实情况,造成了水资源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因此,对《水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且必须的。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下对水资源管理的要求,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水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自1994年开始组织对水法进行修订,经过多方面、多层次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历经八载,2002年8月修订的《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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