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成熟的当属美国,经过近20年的实践,美国的排污权交易,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交易实践表明,该项政策具有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果。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治理污染的费用节约了20亿美元,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能够保证环境质量和降低达标费用的两大优势。
美国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是从1976年开始实施的,可交易许可证主要包括:空气污染许可证、汽油含铅量许可证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证等。排污交易是美国采取的同许可证相关的第一个主要制度,是空气质量管理政策的主要手段。美国的 《清洁空气法》规定:允许进行排放交易,交易包括补偿、容量结余、保护性和银行四种方式。
排放信用可以进行交易,可交易量等于允许排放量同实际排放量之差。交易可以在内部进行(同一工厂)或车间不同污染源之间,也可以是外部交易(不同工厂之间)。
污染源分为:老污染源(20世纪70年代中期已经存在的污染源)、新污染源 (70年代中期后出现的污染源)、改扩建污染源。地区被分为达标区和未达标区。
容量结余政策允许改扩建污染源通过减少同一工厂内的其他污染排放来避免通常要求达到的更高标准,工厂必须在总体上产生净效益。(www.daowen.com)
补偿政策用于达标区的新污染源和改扩建污染源以及达标区的一些污染源。在这些地区,只有当厂商得到本区内足够的排放信用的时候,才能进行新的排放。
保护性政策用于达标区和未达标区的老污染源。在一个多污染源的工厂内部,允许在减少一个污染源排放的同时增加另一个污染源的排放,使总排放水平保持在规定的限度内。
银行政策促使污染源储存排污削减信用以备将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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