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排污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与解析

排污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与解析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权交易实际上是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换,合同期满,排污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得到的是排污权的年度使用权。而在排污权交易机制下,环境资源使用者为追求环境容量资产价值最大化进行交易,并产生价格,价格引导环境容量资源流向价值最大的用途,从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显然,排污权交易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更能节约社会成本。

排污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与解析

西方经济学用外部性来解释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中的外部性,是指人的活动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了影响,却又难以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之中。例如,工厂排污不构成生产成本,却使他人蒙受了损失,这就造成了企业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由于这个差异没有反映在企业成本中,就构成了私人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即外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的存在,是经济主体忽视环境保护即不愿意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内在原因。污染不影响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这是一种对社会整体危害很大,但生产者和消费者个人却没有足够的激励去解决的问题。怎样使这种外部成本内部化于企业成本之中呢? 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政府应通过对污染环境者征税,将污染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这种通过税收形式将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于企业成本的设想,简称庇古税。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只要明确环境的产权和依法保障产权,就可以在无需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下,通过有关方面的市场交易,实现没有社会成本的环境优化管理。这就为排污权交易奠定了理论基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确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表现为排污许可证),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一种以市场手段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方法。排污权交易必须以总量控制为条件,因为总量控制明确了环境容量的稀缺性,从而可以通过界定环境容量的产权 (使用权),使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是由环保部门制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并据此给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以在排污单位之间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实际上是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换,合同期满,排污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得到的是排污权的年度使用权。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污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也可以有条件地出让给第三方使用。(www.daowen.com)

排污权交易使原本难以通过市场解决的环境外部性问题变得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来解决,不仅能更有效地控制污染,而且有利于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征收庇古税,除了会产生社会成本,还存在税率如何确定的问题:税率过高,会抑制企业的积极性乃至社会经济活力;税率过低,又起不到限制企业排污以及补偿环境污染的作用。而在排污权交易机制下,环境资源使用者为追求环境容量资产价值最大化进行交易,并产生价格,价格引导环境容量资源流向价值最大的用途,从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显然,排污权交易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更能节约社会成本。排污权代表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产权归排放者所有,所有者追求环境容量资源价值最大化,就会考虑以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也会通过按规定排放、提供准确的排放数据等行为树立自己的信誉,以避免监管机构因不信任而增加检查的次数,或避免因超排而被取消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因为这在环境资源已成为必要生产要素的情况下,意味着更大的损失。同时,所有者还会积极协助管理机构监督其他企业按规定排放,因为如果其他企业能够随意超排,就必然导致自己所拥有的环境资源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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