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1 建立水权转换和水市场交易的原则
(1)可持续利用原则。水权转换应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受让水权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工艺。
(2)水权明晰原则。水权转换应首先进行初始水权分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情况,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耗水指标分配到各市 (地、州、盟)或以下行政区域,在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初始水权分配与已审批的取水许可不一致的,应通过水权转换实现初始水权的分配。
(3)总量控制原则。水权转换必须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指标内进行,凡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用水项目必须通过水权转换方式在分配给本省行政区域水量指标内获得取水权。
(4)统一调度原则。实施水权转换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界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水权转换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
(5)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水权转换要在政府监管下进行。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水权转换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换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换,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8.3.2.2 水权转换和水市场建立和完善应具备的条件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水市场在历史上并非罕见,在国外也被广泛应用,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长期的水交易范例,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水市场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全美国主要在西部几个州建有水权交易制度,而当前世界上也仅有智利和墨西哥建立有国家级正式可交易水权制度。世界银行曾对世界范围内引入水市场的国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尽管利用市场再分配水以满足变化的需求,是水管理的一种重要的工具,但只是这个中的工具之一。它不能替代教育、公众信息、水文信息库、水权的行政和执行能力、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当得到所有这些方面的支持的时候,市场过程才有助于水资源得到最高和最有价值的利用。”由于水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比较苛刻,因此,利用水市场调节水资源必须具备相应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世界银行归纳了水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9个方面:
(1)市场中有可定义的产品来交易。产品要有可控性、可度量性和权利可靠性,并且被明确定义。
(2)水需求要大于供给。要有短缺发生,使水需求之间存在竞争。
(3)水权供给具有流动性,能够在需要的时间到达需要的地点。合适的时间合适地点的水才有经济价值,创造出这种价值要发生交易成本,市场交易要能够弥补交易成本。能够存储、管理和控制,以满足需求。从供给到发挥经济价值的地方,流动性越差经济价值越低。为了创造出这种流动性而修建的基础设施和其他交通手段,要计入水权市场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多少也决定了特定水的经济价值。
(4)购买者的权利要有保障。购买者能够得到和利用购买的权利,这种安全感越强,水权的价值越大。要建立权利的分配、许可、执照、登记等一套有力的规制和行政系统,来保障购买者的安全感。
(5)水权体系要能够调解冲突。水权在占有、使用和转移中会有大量冲突,历史上已经发展了很多解决形式,如集体协商、行政裁决、法律判决等,市场体系中要有冲突解决机制。
(6)市场系统要有可调节性,在短缺或过剩情况下能够分配供给。
(7)要有补偿机制,确保当用户的权利被更高的社会用途征用时得到补偿。大部分文明社会中,生活用水优先高于其他用水,其他用水的优先程度在不同法律体系中不同。尽管不同社会的选择不同,但必须提供用户补偿机制。
(8)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对水市场的可接受性。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国家可以分配、委托产权给一级政府,或者个人、工厂、社区。教育、信息披露、用户参与需要在水权分配过程中发挥作用。
(9)必须要有持续的资金来源,对用户收费筹措各种管理所用资金是必要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实施完善水市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不宜大规模的全面开展,但可以进行一些试点,探索经验,逐步完善,具备相应条件后再进一步构建我国的水市场体系。在我国构建水权转换和水市场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法律保障。首先要在法律上确定水的商品属性及水资源使用权的可交易和可转换性,保证水资源以商品的身份出现在交易市场中。制定水权转换管理办法。对水权转换的条件、审批程序、权益和责任转移以及对水权转换与其他市场行为关系的规定,包括不同类别水权的范围,转换条件和程序、内容、方式、期限,水权计量方法,水权交易规则和交易价格,审批部门等方面的规定。(www.daowen.com)
(2)明晰的水权体系。进行流域和行政区域水权初始分配,并进行逐级分解,建立明晰的各级初始水权体系。初始水权的分配可根据两套指标体系确定,一套是水资源的宏观控制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微观定额体系。水权的初始分配与界定及取水许可证应依法明晰,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体系,对水的使用权进行公平合理的初始分配,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及相关权力实际分离,对涉及水使用的各种权力进行明确界定,以保证水权可以合理合法地按市场运行机制进行转换和交易。
(3)管理与经营的分离。水权转换是水权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民主协商机制。政府是水权转换的监管者。应建立一种适应市场运作的管理经营体制,将水管理与经营分离。例如:建立完全从管理部门内脱离出来的水中介机构,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进入水市场,按市场规律独立运作,负责水的交易与转换事务。合理确定水权转换年限。采用灌区改造等工程措施节水时,存在工程维护和工程老化等问题,工程老化后节水功能逐步丧失,渠道需要再次进行更新改造。到底水权转换的年限应该是多少,应该综合考虑工程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建立水权转换协商制度。
(4)水权登记与管理。为便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并适应水市场运作的需要,必须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水权登记制度,对取水许可证及在水资源初始水权分配之后的水权、经交易和转换的水权变更、转换情况进行登记并公告,以便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动态掌握并监督水资源的具体使用情况、效率、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等一系列情况,并适时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水权转换公告制度。水权转换主体对自己拥有的多余水权进行公告,有利于水权转换的公开、公平和效率的提高,公告制度要规定公告的时间、水量水质、期限、公告方式、转换条件等内容。
(5)合理的水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水资源的各种交易和转换价格进行确定,特别重要的是要确定初始水权分配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交易和转换价格,科学确定水权转换价格。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转换价格是按照节约单方水所投入的节水改造费用来确定的,这种定价显然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的价值。水权转换的价格至少应该包括工程建设投入、经济生态补偿、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等。各地应尽快研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水权转换的价格形成机制。
(6)准确的水资源监测信息。要对水资源变化情况、各类用水的计量准确监测,才能保证水权转换和交易的准确性,要建立水资源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实时掌握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动态信息。
(7)合理可行的运行机制。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根据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和特点,按照流域和区域分别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水市场是一个准市场,水权转换涉及工业、农业及农民利益等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需要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逐步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权交易和水市场建立。水权转换应在当地水资源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按照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进行。规范水权转换合同文本,统一水权转换合同文本格式和内容。建立水权转换第三方利益补偿制度。明确水权转换对周边地区、其他用水户及环境等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补偿的办法。
(8)严格、规范的市场管理,规范水权转换行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出台水权转换工作指导意见,使水权转换规范进行。要加快水资源综合规划与节水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并严格执行水权转换的可行性评价与审批制度等,以保证水权转换有序进行。在水权交易时,必须分析灌区的节水潜力,水资源的供给、需求和缺水状况,从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调整产业结构入手,论证水权转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灌区只有节约出多余的水,才能实施水权转换,不能盲目地从事水权交易。要建立切实可行并与之配套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纠纷仲裁协调机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保证水权转换和水市场交易良好发育、规范运作、完善监督和仲裁有效。
8.3.2.3 水权转换的范围
一般意义上的产权转换应该是所有与财产有关的权项均可以进行转换,但水资源和水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水权转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是任何水权都可以自由转换,其转换范围是有限制的。禁止转换的水权主要包括:①为保障日常生活、公共事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而界定的基本用水权不允许转换;②在共有水权形式尤其是国有水权形式下,水资源所有权通常不允许转换,只能进行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等他项权利的转换;③超出有效期限,或未取得合法有效性的水权不允许转换;④其他为法律所禁止的水权转换。
8.3.2.4 水权转换的形式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水权转换分为不同的形式:
(1)按照转换区域是否变化可以分为流域(区域)内水权转换和跨流域(区域)水权转换。流域(区域)内水权转换影响面小,便于组织,但由于水资源地区分布极不平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跨流域(区域)水权的转换将逐渐成为焦点。
(2)按照转换权项是否完整可以分为部分水权转换和全部水权转换。最常见的部分水权转换就是保留所有权而只转换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或者对权利项下的水资源客体分离出一部分来进行转换。
(3)按照转换行业是否变化可以分为行业内水权转换和行业间水权转换。行业间水权转换通常是从低效益行业转向高效益行业,如农业灌溉用水权向城市和工业用水权转换。
(4)按照转换期限长短可以分为临时性水权转换和永久性水权转换。临时性水权转换指发生在一年内的权利流转,便于用来调节短期内的水资源供需平衡,且涉及利益面小,转换成本低,组织方便,因而是目前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永久性水权转换则指部分或全部权项一次性完全转换,由于永久性水权转换的预期收益不稳定、转换成本高、牵涉利益方多,因而转换程序复杂,受到很强的政府管制,目前发展比较缓慢。
在实际水权转换中,以上这些转换形式常常是混合、交织运用的。
8.3.2.5 水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和局限性
水权市场即进行水权转换的场所,水权市场的主体是水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客体则是以水资源为载体的各种允许进行转换的权利,通过权利的转换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在水权市场中,最重要的运行机制就是价格机制,即水权的获取必须是有偿的。水权价格反映了市场中供求双方的关系,进而反映了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水权转换的价格应由市场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其决定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水权获取的成本、水权的可靠性、可转换的权项结构和用途、转换期限以及整个水权市场的供求状况等。以价格为中心,通过水权市场配置水资源,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克服一次性行政分配带来的弊端,但也存在一些局限,需要政府进行管理和调控。一方面,市场带有强烈的短期倾向,在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出于公平考虑和一些技术上的原因,并非所有的水权都可以进入市场进行转换,运用市场配置的仅仅是竞争性经济用水,其他方面的用水配置仍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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