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对水资源认识和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原因,水利工程都是由国家投资修建,国家投资维护,虽然1965年国务院就批准了 《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但基本上是实行用水不收费或严重低于供水成本的收费价格。因此,对水价问题不能正确认识,造成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用水计量管理落后,没有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和调节机制,水价管理方式落后等。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初步改变了不计成本、不讲经济核算的现象。1981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在北京召开了“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讨论会”,开始重视水利工程水价问题。1981年11月水利部颁发的《灌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水费是灌区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灌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水费收入,有习惯收水利粮的地区,也可以收水利粮……”,第三十七条则进一步就水费的征收和用途及不交纳处罚作出了规定:“灌区水费,推行计量收费,超用加价的办法,用经济手段促进渠系工程的维修改善和节约用水。所有用水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无故拒交或拖欠水费催交无效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1982年,中央提出了“城乡工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收费制度”的要求。1983年4月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对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等征收水费和电费以及水费标准、征收方式及各类用水应区别定价进行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水费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有所区别。”这应该是我国水价机制及标准制定的重要一步。
1985年7月,国务院颁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具有现实意义的关于水价机制的行政法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征收水费的目的、原则、供水成本的构成、各类水费标准、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征收水费的目的,规定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实行有偿供水;关于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关于供水成本,规定包括“工程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关于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对农业、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力发电用水、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以及养殖、种植用水等的核定原则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水费的计收,规定了农业用水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并实行季节浮动水费,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按月按量收费等;关于水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了使用用途和管理方式等。(www.daowen.com)
应该说,我国1985年开始的水费征收管理,是我国水价改革的飞跃,拉开了我国水价管理的序幕,制定的水价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我国的国情。但是,应该看到,当时的水价政策没有反映出我国水资源状况和对水资源管理、配置更高的要求,水费标准偏低、涵盖内容不全、调节机制不灵、管理措施不到位、使用不合理等,仍难以起到以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目的,使得该办法发布多年,但我国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仅达到成本的一半左右。其重要的原因是没有真正把水利工程供应的水作为商品看待,对进行水价改革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发挥效益,水利可持续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中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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